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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新时期法律服务工作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逐年增多,妥善处理好这些涉法问题,对于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促进部队的安全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涉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条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申请人为义务兵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的条件;申请人为军队干部、士官及其家属的,应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条件(具体标准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对涉及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军队有关部门沟通,取得多方面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地(市)、县(区)司法局可根据所掌握的法律援助资源情况,与所在地的军分区、人武部联合,在军分区、人武部设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军人军属的法律咨询,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初步审查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有一定专长的律师定期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必要的帮助、支持,切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各地法律服务机构要把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和照顾。各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办理部队、军人军属的案件或公证,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依法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涉军案件的特点,切实照顾军人军属的困难,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处理。对军人军属申请代理的案件要分类管理,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军人军属,要视情给予减免费优惠。根据案情需要,应主动向军队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共同研究问题,搞好协调配合,妥善处理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还应积极组织力量,通过帮助部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办法律骨干培训班、开通“148”法律服务热线和各种法律网站等形式,为官兵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军队各级法律服务组织应把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常抓不懈。解决部队和官兵的涉法问题,是军队各级法律服务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责,是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法律服务组织和人员要坚持面向部队、面向基层、面向官兵的服务方向,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部队和官兵涉法问题的情况,主动为各级领导和机关处理涉法问题当好参谋助手,真正把法律顾问处、法律咨询站建设成为部队官兵解决涉法问题时“离得近、叫得应、信得过、靠得住”的组织。对部队担负重要职责、执行重大任务人员遇到的涉法问题,以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有关法律服务组织应当集中力量抓紧帮助解决。同时,要结合部队任务转换,主动把法律服务送到训练场、演习场、工地和一线部队,为部队和官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法律服务组织和人员要属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对官兵反映的涉法问题不得推诿拖延,严禁利用工作便利向当事人提出无理要求。
       四、充分发挥省军区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之间畅通、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作为联系军队和地方的桥梁,在协调处理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各单位应分工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要努力创造条件,保证省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与地方有关部门和机关联合建立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协调中心”、法律服务站、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工作机构正常运转。各单位对义务兵家属优抚政策不落实、宅基地及房产纠纷、士兵权益保护、家庭婚姻纠纷等常见问题要及时提供法律帮助。有条件的单位可定期组织地方的法律专家、律师到部队,无偿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需要律师代理的案件,应主动代理或联系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官兵所在部队进行通报。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要把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作为检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大力表彰热心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服务、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四五”普法活动,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军民的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
       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帮助部队和官兵解决涉法问题,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作为加强部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摆上位置,形成制度,抓好落实。要把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要及时总结推广新鲜经验,宣扬先进典型,推动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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