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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婚姻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伊朗
发布文号:

登 记

第一条 每一结婚行为、离婚行为或撤销离婚的行为均应在实施之前,在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对上述行为拒不办理登记的,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第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签发的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构成结婚或离婚的法律证据。


未成年人结婚

第三条 任何人与低于《伊朗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的最低年龄的,或者顺从于一方当事人低于前述最低年龄的婚姻的,均应被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如果女方年龄低于十三岁,应当处以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在所有情形下,还可以另处2000里亚尔单位以上20000里亚尔单位以下的罚金。


结婚合同中的规定

第四条 婚姻当事人在结婚时可以约定任何不违反婚姻目的的条件。妻子可以约定,如果其丈夫失踪,长期未对妻子履行生活费用给付义务、殴打妻子、或者以婚姻关系无法忍受的方式虐待妻子,妻子有权请求法院代表丈夫作出不可撤销的离婚判决。


以欺诈方式获得的同意

第五条 任何当事人为了结婚而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同意的,应当处以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重 婚

第六条 男子在结婚时必须告知对方自己是否已婚。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判处监禁。
   

第七条 在所有上述情形下,受害方均可提起诉讼;所有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累计。
   

第八条 配偶双方应当根据最大善意的原则行事。
   

第九条 生活费用包括居住、吃饭、穿衣和必要的家庭用品。
   

第十条 夫拒绝提供生活费用的情况下,妻子有权诉诸法院。法院应当确定生活费用的金额,并责令丈夫支付。如果法院裁定得不到执行,妻子有权提起请求离婚之诉。
   

第十一条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丈夫有权为妻子决定住所。
  

 第十二条 妻子由于对严重的身体或者经济利益的侵害而感到恐惧,而离开丈夫居住房屋的,不得强迫其返回居住,妻子在分居期间,不丧失生活费用的请求权。
   

第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情况下,配偶双方应当决定妻子的居住场所,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其近亲属决定;没有近亲属的,由法院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妻子可能不征求丈夫的同意,随意自主支配其财产。


子女的监护


第十五条 母亲对儿子负责监护,直至其年满二岁,然后由父亲行使监护权;母亲对女儿的监护权可以行使到女儿年满七岁。
第十六条 在监护期间,母亲另嫁他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拒绝看管子女的,父亲应当负责看管子女。

 

相关法规: 伊朗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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