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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9 生效日期: 2003-12-09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省政府要求,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范围、标准及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现行所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规定均应当清理。包括:1、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2、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3、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市及区市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现行行政许可的外部表现形式为许可、审批、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确认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不具有管理性行为特征的许可,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等名称也不属于清理范围。如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房屋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婚姻登记)等。
  2、不具有外部行为特征的许可,如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如对公务员出差、请假、职务任免的审批,或者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
  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其他机关、人民团体等),或者对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文化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文艺团体、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等)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设有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许可的。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增设行政许可的。
  3、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六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4、设定了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
  5、设定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
  6、设定了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的。
  7、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如签订合同、用工等涉及民事权益的事项,原则上不设定行政许可。但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扼制、补救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8、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如价格问题、一般企业的兼停并转问题、一般产品的产品质量问题等。
  9、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10、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11、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实行垂直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12、市政府规章授权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13、增设上位法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
  14、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
  15、市政府规章规定的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的。
  16、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包括:(1)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的;(2)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格式文本收取费用的;(3)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收取费用的;(4)其他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三)清理结果的处理
  1、市地方性法规超出许可法规定的许可范围的,提出修改建议。
  2、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施的应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增设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等不符合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3、市政府各部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范围、标准以及对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认定
  (一)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均应当清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现行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机构及委托组织均应依法进行清理,包括:
  1、现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其受委托机关。
  2、现行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及法律法规以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3、现行由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4、现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应当依法取消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并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以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由该行政机关收回行政实施权。
  4、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由该行政机关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三)拟保留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取得法定明确的行政许可实施权,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与该机关外部管理职能范围相一致。
  2、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相关联,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
  3、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该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只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不能接受委托成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三、清理现行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分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清理工作的分工。清理现行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同步进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和“谁许可、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责任制和实施机关(机构)责任制。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所在区市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的清理,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进行。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清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从2003年12月中旬到月底,各单位要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动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从明年1月1日起至2月中旬,由负责清理的单位对过去制定的文件和实施许可的主体进行全面登记,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清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要求报上级审查、修改。第三阶段从2月中旬到3月中旬,法制部门审查清理意见,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市政府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孙广田担任,副组长由法制办主任王馨德担任,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正祥、市监察局副局长胡志民、市财政局副局长王纪成、市编办副主任刘红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法制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应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及时完成清理任务。

  五、做好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搞好清理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专门力量,精心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具体组织对本级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并对下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各区市县法制机构要对本地区的清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认真清理,确保质量。清理工作必须严格按标准,认真负责地进行。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清理原则和范围、标准,对现行有效的文件逐一进行对照检查,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逐一进行登记查实,许可权该收回的收回,该纠正的纠正,防止疏漏。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工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也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
  对修改后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停止执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以及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组织的名单,要及时在政府公报和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于2004年3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报告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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