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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机和出租车计价器计量检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6]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随着石油价格的不断调整,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的利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和出租车计价器计量检定等有关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的要求,做好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计量检定工作。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加油机,一律不得使用。要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借油品涨价之机,利用加油机进行各种形式的计量作弊以克扣消费者油量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计价器计量检定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计量检定,不得擅自缩短检定周期,增加出租车司机的负担;要严格执行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地应设立并公开相应的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关于加油机在用加油机和出租车计价器方面的计量投诉。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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