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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 [2005]5号
近期,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市有所抬头,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产生了很大的干扰。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网络营销、加盟联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以及其他名目的变相传销活动。凡是通过交“入门费”或通过认购商品变相交纳“入门费”再发展下线传销,或者进行擅自“拉人头”、限制人身自由、聚敛钱财、具有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活动的,其组织者和参与者要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活动。
  二、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凡到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员,必须到公安机关申领《流动人员暂住证》。严禁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出租房主在承租人入住后3日内督促其办理《暂住证》,发现出租房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或犯罪嫌疑人,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三、传销活动发生地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委会要在公安、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做好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从事传销活动人员的家属要规劝传销人员,立即停止一切传销活动,并通过其监护人、亲属、子女认领护送回原籍所在地。
  四、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传销行为,积极检举揭发各种传销活动。对积极检举揭发传销活动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奖励(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12315)。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阻挠他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自动离开以及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传销人员,依法从严惩处。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商品传销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擅自“拉人头”、交“入门费”、限制人身自由、聚敛钱财、具有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活动。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一般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对存有传销赃款的银行账户,人民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暂停结算或冻结账户。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委会要重点加强出租房及外来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日常巡查。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传销活动的抵制能力和防范意识。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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