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和人事部《〈国务 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职工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劳动人事局对职工工作时间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施行。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迟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