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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学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 2000-06-26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204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委:
  近年来由于政府对教育增加了投入,使中学学生宿舍和学生住宿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但随着煤、水、电费和职工工资等费用支出的增长,住宿生管理费用随之相应增加。根据住宿生住宿成本和学生家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中学生(含公办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住宿生管理费收费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中学(含职高、职业中专)住宿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的原则。
  中学住宿费等级收费标准为:
  1、学生居住宿舍生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一般为八人房间,备有物品柜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30元。
  2、学生居住宿舍生均面积2.5平方米以上、六人房间、备有学生学习桌椅和室内电话、且公寓化管理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85元;
  3、学生居住宿舍生均面积3.5平方米以上、四人房间、备有学生学习桌椅和室内电话、设室内卫生间且公寓化管理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
  4、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农村学生住宿占70%以上的城镇高中,学生在公休假期间留校,学校组织管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上浮最多不得超过5%。
  三、学生住宿坚持自愿的原则。住宿生要求退宿的,学校应按学生住宿的实际时间按月计算费用,剩余的退还给学生。
  四、住宿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学生校舍要在显著位置张挂收费价目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收费。
  五、住宿收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学校收取的住宿费要全部用于住宿管理支出,严禁挪作它用。凡自行确定宿费标准的、宿费标准外加收采暖费等其它费用的、住宿费挪作它用的,均属乱收费行为。
  本《通知》从二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到同级物价部门(实行公寓化管理(山+昆)的学校、农村学生为主的城镇高中需调整住宿费标准的,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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