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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6 生效日期: 1999-01-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1998年10月以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抓紧开展清理融资中心逾期债权债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还有一部分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的资金尚未收回,为减少国有资产损失,保证人民银行集中精力加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经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研究决定,将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的资金一次性划转中国工商银行,转为中国工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并继续清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工作组织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确定一位行领导任组长,成立“融资中心资金清收工作小组”(简称“清收工作小组”),组织所在省(区、市)内各级人民银行进行企业拖欠资金的划转工作,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行同时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划转工作。

  二、划转范围
  人民银行系统直接对企业贷款、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及其所辖办事处间接拆给企业的资金或贷款、人民银行原各级资金市场对企业的拆借资金或贷款、垫付企业债券的未偿还资金。
  凡属于上述范围、债权债务明确和落实的,此次连本带息比照人民银行对企业的专项贷款清理办法一次性划转中国工商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承接对企业的债权。对经县以上法院判定破产或债务人死亡等原因,无法落实债权债务的,以及已进入破产法律程序的企业拖欠资金不办理划转,由组织清收工作的人民银行当地支行专门上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抄报所属分行。
  拖欠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按1999年1月31日的账面余额进行划转。

  三、清收和划转程序
  (一)由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对属于划转范围的企业拖欠资金进行逐笔审核清理,逐级上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做好债权债务确认和划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查、核准划转数额,并组织所在省(区、市)内各级人民银行“清收工作小组”向同级工商银行提交划转清单,由双方认定划款手续,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工商银行省级分行。对异地企业拖欠资金的划转,由债权方人民银行工作小组派专人到债务方企业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并要提交划转清单和手续,双方共同将划转数额上报企业所在省(区、市)工商银行省级分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三)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工商银行各省级分行联合将划转本息总额汇总分别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和工商银行总行,上报数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息分开的口径上报。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分行。
  (四)根据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工商银行各省级分行联合上报的划转本息数额,由人民银行总行一次性向工商银行总行提供相应再贷款,作为专项资金专户核算不计利息。工商银行总行将资金下拨系统内各有关省级分行,拨款单上注明“归还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字样,再由工商银行省级分行经人民银行联行逐级下拨。属异地人民银行对企业的债权,由债务方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行将资金划至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
  (五)人民银行在“暂收款”科目下设立“清收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存放工商银行划来的“归还人民银行系统资金”。
  (六)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有关分行及拖欠企业共同办理合法的债权债务转移手续,对企业开户行不在工商银行的,可先将该项贷款账户转到工商银行。
  (七)工商银行对接收的债权要单独核算反映,实行单独统计,年末单独考核。工商银行各级分支行要采取积极措施继续清收,并按收回本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末上报工商银行总行,据以向人民银行总行结算,归还再贷款,收回多少、归还多少。

  四、划转资金的清偿原则
  人民银行“清收资金专户”的资金,按以下顺序偿还债务:优先归还融资中心及办事处欠工商银行的拆借资金,然后按融资中心、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机构顺序清偿本金。对上述各机构全额支付本金后如有剩余,可利随本清。

  五、其他事项
  (一)人民银行系统收到工商银行划来的企业拖欠资金必须进入“清收资金专户”,用于偿还所欠债务,不得挪作他用。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违规拆借和贷款问题,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开展清收工作以来所下发文件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本次资金划转和债务清偿工作要在1999年3月15日前结束,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负责组织转工作的分支行要在3月底前将划转结果总上报各自总行。请人民银行各有关分支行和工商银行各省级行加强协作,务必认真组织好这次划转工作,对划转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或向总行汇报。
  (三)请将此文立即转发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各分支行。
  人民银行总行联系人:水汝庆、刘云,联系电话:01066194273、66194265、66016482(传真);
  工商银行总行联系人:周月秋、刘震,联系电话:01066108361、66108395。

1999年1月26日
附1:人民银行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会计处理办法
一、人民银行会计处理手续
人民银行在“0337暂收款项”科目下设置“清收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工商银行划来和以后用于清偿债务的清收资金。
(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 向工商银行总行发放再贷款,
借:0441工商银行贷款——特种再贷款户
贷:0241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2. 工商银行总行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下拨清收资金,
借:0241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0267电子联行往账
(二)人民银行分析、重庆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1. 收到工商银行总行拨给其分行的清收资金
借:0268电子联行来账
贷:0241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2.工商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债权资金
(1)当地工商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债权资金
借:0241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0337暂收款项——清收资金专户
(2)异地债务方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将清收资金划至债权方所在地的人民银行,
借:0241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0267电子联行往账或0261联行往账
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收到异地债务方所在地工商银行划来的清收资金,
借:0268电子联行来账或0262联行来账
贷:0337暂收款项——清收资金专户
3.冲销人民银行账内债权,等额归还账内债务
借:0337暂收款项——清收资金专户
贷:××资产科目
借:××债务科目
贷:××金融机构存款
3. 用清收资金冲销人民银行账外融资中心或资金市场的债权,归还账务。
(1)冲销债权,
借:0337暂收款项——清收资金专户
贷:0246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融资中心或资金市场户
(2)归还债务,
借:0246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融资中心或资金市场户
贷:××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三)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机构会计分录从略。
二、融资中心或资金市场账务的会计分录
(一)冲销债权
借:在人民银行存款
贷:××资产科目
(二)归还债务,
借:××债务科目
贷:在人民银行存款
附2:工商银行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会计处理办法
一、划转金额及时间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划转金额为1999年1月31日营业终了的本金和利息,划转工作应在3月15日之前结束,工行各分行应在3月31日之前将划转结果汇总上报总行。
二、增设会计科目
增设“160待收回人行转来企业贷款”科目,下设两个专户:“人行转来企业贷款本金”与“人行转业企业贷款利息”,分别核算人行转来企业贷款本金与利息。
上述贷款在1999年1月31日以后发生的利息,一律列入表外科目“631未收贷款利息”核算。
三、会计处理
(一)划转时的处理
工行各分行:
借:160待收回人行转来企业贷款
贷:284其他应付款
(二)清算时的会计处理
1. 总行
(1)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划转本身数额,增加人民银行再贷款。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270向中央银行借款
(2)向各分行下拨资金:
借:118系统内指出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2. 各分行
(1)接受总行下拨资金: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276系统内借入
(2)归还人民银行系统资金:
借:284其他应付款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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