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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具有房改资金管理行政职能的,从事住房资金筹集和管理的事业性经济实体,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
  第三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设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费用开支从住房资金增值中列支。
  第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管理、使用和归还等办法,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提取的权益。
  (三)负责组织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并负责安排发行债券和奖券回收资金的使用和归还。
  (四)负责管理其他各种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以及其他住房资金的存、贷利率标准。
  (六)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办法,在市政府指定的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及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和贷款基金户,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和核算。
  (七)对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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