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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等转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穗财法[2003]991号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享受免税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报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3]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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