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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内六区组建公安防暴支队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03 生效日期: 1991-09-0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一、在市内六区(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各建立一个防暴支队(科级),编制各二百名,两年内配齐。防暴支队的组建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予以积极配合。
  二、防暴支队的开办费和行政经费,由所在区财政负责解决,装备经费按公安部规定的标准由市公安局统一安排解决。
  三、防暴支队营房的选址要按照适合驻兵,便于出动,周围道路通畅和不扰民的原则进行。营房按每人十二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五百元的标准进行建设,每个区需建营房二千四百平方米,投资一百二十万元。请市财政给每个区补助四十万元。有关选址、征地、建房等工作由所在区安排解决。建成后,房产归所在区房管部门所有。
  为加快防暴支队建设进度,简化手续,请各区将立项报告连同设计文件合并为建设方案一并上报市计委审批。
  四、防暴支队训练场地由市公安局集中筹建,各区不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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