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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7 生效日期: 2011-01-27
发布部门: 巢湖市政府
发布文号: 巢政[2011]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建字〔2010〕29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公物: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四)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2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注册资金和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拍卖成交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五)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择优指定”的原则,对按“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附后)达到90分及以上的申请企业全部予以指定。

  

  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考核年度的元月中旬。

  

  (二)审查和公示: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对照“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进行逐项审查,对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和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和公布: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文确定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三条  申请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企业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相关部门年度考核意见表。

  

  第十四条  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商务局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如发现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书面告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撤销指定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大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获得公物拍卖资格而擅自拍卖公物的拍卖企业要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国土、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房产等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予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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