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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夏祖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我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以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的实践和创造,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了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合作制原则建立的,对内以服务为目的,对外追求经济效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践证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连接农户和市场的有效组织载体,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建立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这对于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科教兴农,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统一和提高认识,要把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实现新阶段农业农村工作目标任务的战略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正确的方针和原则。
  要认真总结吸取国际、国内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教训,把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积极发展、农民自愿的方针;坚持合作制原则。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坚持农民自愿的关系,搞好试验、示范,不能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行;正确处理积极发展与规范运作的关系,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切实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
  三、大力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经济组织,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符合国际规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工商登记、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四、加强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离不开广大农民合作意识的提高,有赖于广大农民合作社知识的积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合作制的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宣传国际合作制的成功经验和我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典型。要以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为重点,加强合作制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农民认识到联合起来的好处,自愿组织起来建立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自我保护,开展自我服务,实现共同发展。
  五、把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发展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对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为我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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