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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出口运输舱单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6 生效日期: 1999-01-06
发布部门: 交通部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署监(1999)2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贸(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外(工)贸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验放,扩大外贸出口,现就加强出口运输舱单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港口交通管理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保障出口企业的积极性,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

  二、各地港务及运输部门应严格规范出境船舶配载管理,减少拉装、退单现象,保证海关能够及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及收汇专用联)。

  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向海关补充提交出口清洁舱单,同时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海关。电子数据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代号、航次号、国籍、卸货港口、运单号、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四、各海关要主动与当地船舶公司和船舶代理人加强联系配合,及时解决舱单数据传输联网的技术问题,保证报关数据与舱单相应数据准确一致,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保证计算机系统处于接收状态,安全接收联网的代理公司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

  五、各海关出口舱单核销管理部门在收到清洁舱单及其电子数据后,要通过海关通关管理系统中的“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将核销表与电子舱单数据进行核销,此项工作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各海关在收到清洁舱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实未发生更改舱单情况下,向出口货物报关单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及收汇专用联)。

  七、各海关要增强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对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及收汇专用联)工作,加强与当地税务、外汇和外经贸部门的联系配合,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对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及收汇专用联)进行二次核对,在支持扩大出口的同时,坚决打击骗退税违法活动。
  以上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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