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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城市供水市场加强供水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0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强化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正常、有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厅第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通知》(辽建发[2000]18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城市供水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盘锦市境内(包括建制镇)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供水企业必须到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对已取得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进行重新审核,换发《城镇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供水企业在取得《城镇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及行业年检合格后,方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进行年检换照。

  二、对非法经营的供水企业,以及设备简陋,供水条件差,不按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或采取其他不正当、不公平等手段进行经营的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备井,只允许为单位内部生产、生活供水。对未经批准,擅自非法超采或对外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协审同意,由其他部门批准的自备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因强行开采并进行供水活动而产生的后果,由自备井单位和审批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及行政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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