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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9 生效日期: 2007-11-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54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统一规划,并细化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典型引路、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制定农村消防建设规划,落实农村公共消防经费,完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明确年度农村消防工作目标。要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内容,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按照市里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消防试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督促镇(街)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镇(街)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组织搞好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进度,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切实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保障,促进和推动全市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公共消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依据城乡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严格固定资产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未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和项目总投资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及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平安建设内容,强化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要将农村消防室和警务室同步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要充分调动驻村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壮大农村消防自治组织,推广联户联防制度,不断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公安消防部门要参与农村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维护、保养。要严格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公共建筑、营业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要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农村建筑防火规范》等建设规范标准。要合理布置农村地区新建的居住点,配套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做好农村建设防火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农村地区新建的厂房、仓库、农家乐等公共用房前期设计计划的前置条件。规划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总体规划。各区城乡总体规划、镇(街)城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确保同步编制、同步评审、同步实施。
  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火灾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支撑体系建设,对因火灾造成的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要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所。
  交通部门在落实“十一五”交通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公路在通行宽度、承重荷载、拐弯半径、取水通道等方面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将消防车道的技术要求纳入农村道路建设的技术标准,确保到2010年全市新建和改扩建农村公路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水利部门在新建和改造各类水利工程时,要统筹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在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同时,合理布置储水池,兼作消防水池。要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心镇、百强镇供水工程中,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完善市政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
  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考核,并积极支持配合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
  农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农技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农村后备劳动力战略培训等培训内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企业管理培训内容,提高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公安、农业、安监等部门要定期对镇(街)领导、镇(街)安监人员、村委会干部和村安全员等农村重点人员开展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乡村带动家庭、干部带动群众、重点人员带动一般人员的目的,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建设、文物、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针对全市文物古建筑及历史文化名镇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严重不足、用电用火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重点研究历史文化名镇火灾隐患整治手段和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加大消防管理力度,确保历史文化名镇的消防安全。
  三、强化措施,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发展
  各区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我市农村火灾亡人多、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火灾隐患多的特点,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不断提高全市农村火灾的整体防控能力。
  ㈠建立完善村委会组织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农村消防的日常管理责任,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加强消防安全联防联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积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㈡建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督查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区、各部门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各区人民政府要对镇(街)开展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㈢建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建设目标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对部门、镇(街)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于农村地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农村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未按时完成的镇(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不得将其评为“平安镇(街)”。
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
市农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2007年11月
附件: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做好我市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54号)文件精神,决定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20日在集美区灌口镇开展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为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切实为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提供经验,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齐全实用,镇、村(含有农村的街道、居委会)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农村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领导小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辉世任组长,集美区副区长曾文生、集美区公安分局局长张斌、集美区灌口镇镇长吴吉堂为副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黄兴发、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林进国、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副处长张梅红、市公安消防支队宣传中心主任叶泉生、集美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易仁杰、灌口镇公安派出所所长郭亚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黄兴发任主任。
  三、工作任务
  ㈠推动区政府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1.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成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统一部署和组织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与各镇(街)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镇(街)政府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开展检查考核,落实奖惩。
  3.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㈡推动镇(街)政府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1.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成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全镇(街)的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
  2.做好村镇消防规划制定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年与各行政村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各行政村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5.组织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6.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㈢督促村(居)委员会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村消防工作计划,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每年与辖区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用户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定期组织消防常识与消防法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在村内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警示牌,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并印发每家每户。
  3.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建立防火安全检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灭火训练等消防台帐。
  4.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在规划中明确消防内容,并组织实施。结合本村的供水能力,设置室外消火栓或设置消防水池、设立消防取水口。每个行政村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消防手抬泵等装备及其运载车辆。
  ㈣协调农办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同时牵头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㈤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落实的主要工作任务
  1.对农村开展消防工作进行服务指导。
  2.向各行政村提供消防责任书、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台帐等样本以及消防宣传资料。
  3.编印《农村消防知识读本》。
  4.负责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火灾接警出动、协同作战、组织指挥等方面的规范,对其日常执勤战备、火灾现场处置等方面进行指导。
  ㈥试点指导组的工作任务
  1.收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与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领导小组的工作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按照《方案》稳步开展。
  2.掌握试点工作实施进度,深入试点单位,指导其完成“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设完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工作。
  3.结合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试点单位进一步完成试点单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软、硬件方面建设。
  4.总结试点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四、有关要求
  ㈠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试点单位,结合试点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分析试点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指导试点单位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集中精力,明确职责,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保障到位,人员到位,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㈡加大投入,落实经费。试点单位要多方筹措试点经费,为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积极争取建设经费,确保试点经费到位。
  ㈢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以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将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氛围,突出地方特色,积极探索经验,推广典型。为全面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㈣认真督导,沟通信息。试点工作中要收集试点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片和影像资料,同时,要注意做好试点工作的归纳总结工作,现场会召开前要形成专门的总结经验材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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