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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1 生效日期: 1998-12-1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8]398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张家港、大连、深圳、厦门、威海、珠海、昆山、烟台、莱州、荣成、中山市人民政府:   自1997年原国家环保局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来,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根据各城市的申请,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和考评程序,1997年考评并命名张家港、大连、深圳、厦门、威海、珠海六个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1998年又对昆山、烟台、莱州、荣成、中山五个城市进行了考核。许多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要求,分析自身差距,提出改进目标和方案,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环境面貌的改善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和各方面的反映,现行的考核指标体系基本体现了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程序,体现了城市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水平,对于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各城市环境建设发展速度很快,按照国务院在2000年实现“一控双达标”的要求,我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出提前达标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做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以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典型和表率作用。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补充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我局将依此对申报城市进行考评并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核。
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补充内容(略)   19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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