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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3]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6号文件”)精神,规范省市政府分配关系,建立省市两级政府收入和财力稳定增长机制,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议,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我省现行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自1994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保证了地方各级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财力需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加快,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和行业划分省市财政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及各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切实解决好现行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国务院26号文件提出的“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解决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要求,完善现行我省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已势在必行。

  二、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4200万人民的小康社会为目标,按照国务院26号文件精神,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和行业划分收入为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为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建立省市两级政府财政收入和财力稳定增长机制,在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增强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财政支付能力,切实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困难县乡公教人员工资、农村义务教育基本经费等支出需求;继续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发展经济,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实现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基础上的共同富裕。
  基本原则:一是按税种划分收入,实现省市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是合理核定基数,确保既得利益;三是建立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全省经济协调发展;四是简单透明、科学合理、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三、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26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常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确定的原则,采用按税种和按比例分享的办法,重新确定省市财政收入范围,在此基础上核定省市体制划转基数和支出范围。
  (一)省市共享收入范围和比例
  将原省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收入下放到市;原由省级和盘锦市分享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下放到采油企业所在市;其他财政收入省与市划分范围按原体制不变。
  省市共享的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5个税种。
  1.增值税。将原省级增值税下放到市。增值税实行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
  2.营业税。将原省级营业税下放到市。除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外,其他营业税作为省市分享收入按比例分享:省分享30%,市分享70%。
  3.企业所得税。将原省级企业所得税(不含地处大连市的省属企业)下放到市。除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外,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2003年以后年度,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政策相应调整。其中,属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按相关因素和上述分享比例在有关市之间进行分配。
  省地税局大连分局征收的地处大连市的省属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省级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2003年以后年度,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政策相应调整。
  4.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25%;2003年以后年度,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政策相应调整。
  5.房产税。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省分享50%,市分享50%。
  (二)省市收入范围
  1.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地处大连市的省属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15%,房产税50%,省直单位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其他收入和由省集中征收的各项收费等。
  2.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15%,营业税70%,企业所得税20%(不含地处大连市的省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5%,房产税50%,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市以下单位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三)基数的计算
  1.所得税基数。按中央确定的原则,以2001年为基期年计算。市按新体制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市基期年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市;如果大于市基期年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基数。分别以2001年和2002年两年的平均数及按完善体制确定的共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市按新体制分享的各项收入,如果小于市按两年平均数测算的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市;如果大于市按两年平均数测算的收入,差额部分由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省市支出范围的划分
  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省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科技支出、农林水利气象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省级单位的行政管理、公检法司支出,教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1999年以来中央下划的煤炭、有色企业政策性补贴支出和高等院校、地质勘探等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对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科技支出、农林水利气象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市级单位的行政管理、公检法司支出,教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对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五)实行积极的增收激励机制
  为确保新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健康运行,充分调动市县乡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省对市(不含大连市)在依法治税、确保收入质量的前提下实行3项积极的增收激励政策。
  1.省对市在实行5个税种共享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增长分成的激励机制。对各市征收的省本级共享收入当年增长幅度超出市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由省财政给予30%的返还。
  2.对县乡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量返还部分,由现行的1:0.2返还系数改为1:0.5系数返还,相应增加的对中央财政的上解部分,由省和市分别承担0.2和0.1,省承担0.2部分通过对市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3.对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的市,按增量部分的5%,由省对市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以奖代补补助。
  实行新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后,原中央四部企业25%部分增值税等收入专项作为省级收入的办法不再执行;原中央四部企业25%部分增值税等收入增量省市“七三”分成的政策也相应取消。
  (六)沈阳市执行全省统一财政体制
  从2003年1月1日起,沈阳市执行全省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2002年实行的专项上解省财力2亿元的政策、原由省地税局沈阳分局代征沈阳市收入的政策不再执行。
  (七)大连市实行专项上解省财力的办法
  大连市实行专项上解省财力的政策,即以2亿元为上解基数,从2003年起,每年按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增幅实行环比递增,专项上解省财政。
  (八)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省政府通过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增加的财力,按照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采用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对困难地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转移支付补助,确保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政策能落到实处,同时确保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项目标的实现。

  四、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严肃税收征管纪律,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入库
  各级政府要继续整顿和规范财税秩序,认真纠正地方自行出台的先征后返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行为。要坚决制止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越权出台政策的地区,要等额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强化各项税收的征管,严格按照规定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征缴入库,严禁串库、串税等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征收,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要强化税收征管和收入考核机制,对新体制方案实施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完成数达不到省核定数额的市,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对市的基数返还。
  (二)加快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各市政府要参照省政府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加快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市县级财政要切实履行好市管县、县管乡镇的职责,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困难县乡公教人员工资、农村义务教育基本经费等支出需求。市以下各级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也要实行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的办法,要将税源分布广、征收潜力大的税种划为县乡级财政收入,保证市县财政收入的合理比重,确保县乡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省政府将制定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各市要认真加以贯彻。
  (三)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省财政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并根据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后新增财力情况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市县级财政也要建立和完善市对县、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逐步清理各类专项支出等措施,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市级财政和人均财力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级财政,要按照存量财力 3%的规模安排对所属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并按增量财力10%的规模逐年增加。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用于解决困难县乡公教人员国家统一规定工资财力缺口和农村义务教育基本经费财力缺口等。
  (四)做好与农村税费改革体制配套的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与农村税费改革体制配套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合并村级组织,减少村组干部人数。二是清理国家统一规定工资以外的地方自行出台的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政策,统一和规范村级组织干部补贴和其他各项支出标准。三是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与教师国家统一规定工资一并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四是积极探索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和乡级财政管理办法,将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等纳入乡镇预算管理。
  (五)继续推进各项预算制度改革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各项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县区财政性资金财政统管等改革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市要按照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确定市对所属县区的资金调度比例,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及时保证各级财政的合理资金需要。
  (六)努力增收节支,做大政府可支配财力
  各级政府要加快经济发展,巩固基础财源,培植新兴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调整支出结构,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保证工资类、法定类、社保类等重点支出。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严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行为。要结合省政府制定的收入增收激励政策,建立完善市对县乡的增收节支激励机制,努力做大政府可支配财力,切实保证县乡财政的健康运转。
  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抓紧制定新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后的各项收入征收、划分、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配套措施和预算管理办法,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省市共享税种税源、税基和按新体制分级入库的各项监督检查,确保新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在全省顺利实施。
  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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