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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会议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5-17 生效日期: 1989-05-17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议的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端正和改进会风,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部机关各单位召开会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

  部机关召开的会议分为三类:


  第一类 全国邮电工作会议(属国务院规定的“二类会议”)。即由部召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局长和部机关各司局司局长、部直属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第二类 全国邮电专业会议(属国务院规定的“三类会议”)。即由部召开,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负责同志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和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邮电专业工作会议;或经部批准由各司局组织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全国邮电专业工作会议。


  第三类 邮电业务工作会议(属国务院规定的“四类会议”)。即由各司局组织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全国邮电工作会议,须在上年十一月底前将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正式行文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审批(行文需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签);代表人数应控制在二百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会期不超过五天。

  (二)召开全国邮电专业会议,须提前半年编报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准备工作情况等)。上半年召开的会议计划于上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半年召开的会议计划于当年六月底前提出,由办公厅汇总报部长办公会议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专业工作会议,需专题报部长办公会议审批。代表人数应控制在一百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会期不超过五天(会议会期超过五天或会议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须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三)各司局如开的业务会议,由主办单位按季度提出计划,报经主管部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组织的业务活动,需专题报部领导审批。代表人数和会期可比照低于第二类会议(即国务院的“三类会议”的标准严格控制。)



    第五条 会议的经费

  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其经费开支由行政司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各司局召开的业务会议,其会场租金、公杂费等由行政司按有关规定核定,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按差旅费的开支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第六条 召开会议的原则和要求

  (一)召开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积极改进工作方法。除尽量压缩出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外,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特别要认真准备好会议文件。会上要介绍的经验材料,要求内容充实,确有推广价值,并经过会议组织者审查确认。

  (二)开会要俭朴,讲求实效。除全国邮电工作会议外,一律不出会议简报。邮电专业会议一般均由相关司、局长主持并作工作报告;会前向部领导汇报准备工作情况,凡需部领导参加的,由办公厅统一安排。

  (三)属于第一、二类会议,主办单位除于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情况向部领导报告外,要认真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三个月内向部领导写出文字报告。

  (四)通信学会、集邮联合会、无委办等单位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也要参照以上精神从严控制,并报经主管部领导批准。



    第七条 各项会议的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发物品和纪念品。



    第八条 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热点城市开会,所有会议都应尽量利用机关内部招待所、礼堂,不准租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不准在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用公款组织游览活动。
相关法规: 会议 管理办法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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