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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督办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财厅〔2006〕3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工作,各级政府、各高等学校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推动,狠抓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局面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同时也存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高校发放额度仍然偏低等问题。为督促各地、各高校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政策、新机制运行的工作,同时,指导和帮助各地、各高校加强对新机制实施前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4月起,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督办机制。为确保巡回督察、督办机制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察、督办内容
  (一)全面督察各地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的情况
  1.检查各地在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过程中,当地政府及教育、银行、银监会、财政等部门的组织、协调情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经办银行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推进措施;
  2.督促各地进一步巩固已有工作成果,推动已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督促各地尚未确定经办银行的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并尽快开展工作;
  3.检查各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情况;
  4.督促各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抓紧与承办银行续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和银校合作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5.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和对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工作;
  6.检查各地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毕业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
  7.对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南山西青海等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
  (二)对各高校推进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的工作进行重点督办
  1.督促各高校按照要求在今年秋季开学前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中心;
  2.督促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和落实全面银校合作协议;
  3.督促各高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和催还欠款,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进行重点督办;
  4.督促各高校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和对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工作;
  5.检查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毕业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
  督察、督办工作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邀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有关经办银行总行派员参加。为加强对督察、督办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调研工作,同时组织部分高校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同志和研究人员共同参加工作。
  督察、督办工作釆取选派专人赴各地、各高校进行督察、督办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填报统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从今年4月份开始,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派出10个督察组,每个组3—5人,包省包校,常年坚持在各地和高校进行巡回督察、督办。督察、督办方式包括:查阅文件、召开座谈会、到省级学生资助机构和高校进行检查、与省级学生资助机构和高校的有关负责同志沟通情况和交换意见等。
  为全面了解各地、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的情况,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须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格式,填报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情况,在督察组抵达各地、各高校时,一并交给督察组,接受督察。
  督察组的分组情况、督察人员的组成以及具体督察、督办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巡回督察、督办机制是一项长期工作,是督促各地、各高校积极推进和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的重要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要认真接受督察、督办,分析和总结本地区、本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的落实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督办情况表》(附后),不得虚报、漏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可参照本通知办法,建立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督办机制。

(附件略)

20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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