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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06-1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系统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决定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范围内开展统计工作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是全面了解劳动保障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的情况;二是了解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情况;三是总结三年来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四是研究、探索劳动保障统计改革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涉及劳动保障系统的所有统计业务,包括综合统计、培训就业统计、城镇社会保险统计、农村社会保险统计、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劳动争议仲裁统计等。

  三、检查内容
  (一)统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重点是:统计工作的各项制度,包括综合管理制度、考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年度、季度和月度统计报表特别是“两个确保”统计报表的完成情况,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上报所采用的方式;专题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的开展情况,特别是是否围绕“两个确保”中心工作开展了调查,以及开展了哪些调查;统计资料的使用情况,包括提供统计资料,根据不同来源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编写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以及有关刊物的采用、有关领导的批示等。
  (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包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视情况;统计工作机构设置情况;专兼职统计人员数量,年龄、专业、文化程度等构成,以及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情况;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及其落实情况,经费来源是否稳定;统计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及其实际配备情况,其他设备配备情况;是否实现省--地(市)间联网;是否建立起统计台帐等内容。
  (三)统计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

  四、检查组织实施
  检查自2001年6月下旬开始,至7月中旬为各省区市动员和自查时间。在此期间,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对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统计情况进行自查。7月下旬至8月中旬为重点抽查阶段,部有关司局和有关省市统计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省市的工作进行抽查。8月下旬为检查总结阶段,8月底以前各地区将统计基本情况检查表连同检查情况报告一并上报。为确保这次检查的顺利进行,我部成立统计检查领导小组,并组成由规划财务司牵头、各业务司局统计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抽查期间,工作小组将分赴部分地区了解、督查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统计工作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或对检查的建议,请与部规划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明瑞锋、陈群洲。
  联系电话:010-84202471,84201471,84202472;
  传真:010-84201471,84223393;
  电子信箱:mingruifeng@ mail.mo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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