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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警察教育条例第五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初试录取人员,系指参加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各校)之招生考试,经初试(笔试)合格人员。
第3条 身家调查项目如下:
一、刑案纪录资料。
二、少年刑案纪录资料。
三、提报、认定或移送之流氓纪录资料。
四、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纪录资料。
五、身心健康状况。
六、惩戒或行政处分纪录。
七、学历资料。
八、国籍、户籍资料。
九、其它品德及忠诚资料。
前项第二款少年刑案纪录资料,不包括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规定应予以涂销之纪录资料。
第4条 初试录取人员经各校招生委员会认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调查为不合格:
一、曾有犯罪行为经判刑确定者。
二、有犯罪嫌疑经司(军)法机关起诉,或因情节重大,经司法警察机关移送,尚在侦查、审理中者。
三、经司(军)法机关羁押、收容,或发布通缉、协寻中,或经警察机关通报要案(紧急)查寻、查缉,尚未结案、归案者。
四、曾经受少年保护处分者。
五、曾经认定为流氓者。
六、最近三年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经裁处拘留确定,或符合该法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六条之加重处罚之纪录,情节重大者。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曾有精神耗弱,或曾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症者。
八、曾在警察机关或其它公务机关服务受免职、或惩戒处分记过以上、或因品操受行政处分一次记壹大过以上者。
九、曾经中央警察大学、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台湾警察学校、军事院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一○、原为大陆地区人民,经申请核准来台设籍定居,于各校毕业分发时,合计未满十年者。
一一、依其它法律规定不得为公务人员者。
前项结果,各校应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不服,得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以书面记明理由,向各校声明异议。
各校认为声明异议有理由者,应即撤销原认定;认为无理由而维持原认定者,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仍有不服者,得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诉愿法提起诉愿。
第5条 各校身家调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办理。但曾经各校实施身家调查合格之现职人员,得免实施:
一、各校填制初试录取人员身家调查表,送请户籍地警察局查注,或请警勤区员警实地调查;必要时得函请毕业学校代查在校操行资料。
二、录取人员为后备军人,得函请户籍地之直辖市、县(市)后备司令部;为现役军人,得由内政部警政署函请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查询军中安全调查资料。
三、请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复查刑案、素行资料。
四、请内政部警政署或其它相关机关复查忠诚资料。
第6条 身家调查,应于复试前办理完竣。
第7条 身家调查表,由各校订定之,并报请上级机关备查。
第8条 入学后经发现有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并提请各校招生委员会认定不合格者,撤销入学资格。
前项结果,各校应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不服,得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以书面记明理由,向各校声明异议。
各校认为声明异议有理由者,应即撤销原认定;认为无理由而维持原认定者,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仍有不服者,得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诉愿法提起诉愿。
第9条 身家调查资料,由各机关学校依机密件处理及保管。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