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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8-25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0]167号

  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教育处(委、局),省直有关办学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弥补我省中小学教育投入不足,逐步解决好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问题,根据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杂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政策,在规范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改革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中小学收费分为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我省审定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是:高中的学费、杂费,初中、小学的杂费,以及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会考考试费;幼儿园保育费、杂费、取暖费。经报省政府批准,增设中小学“电化教育建设费”、“微机上机费”两个项目,用于弥补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购置专门教学设施的部分成本,支持电化教育长期发展。
  上述项目,除会考考试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外,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从严控制,非义务教育考虑补偿成本因素,并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划分不同价区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
  调整后各地区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详见《甘肃省中小学学杂费收费项目标准》(表一),幼儿园收费详见《甘肃省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表二)。
  学校代收费项目主要是以下几类:课本费、作业本费、新生入学(入园)体检费和必要的防疫费用以及学校班集体收取的必要的班费和实行专人看管的自行车存车看管费等,除此之外学校一律不得代收其它费用。代收费标准,课本、作业本费按课本、作业本定价或成本费收取。班费、自行车存车费由各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学校实际,按照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和学校班级不得盈利的原则核定。体检费按当地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执行的体检费标准执行。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上规定的代收费项目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收费项目。严禁学校通过服务或代办服务收费搞变相创收。提供各类代办服务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二、结合调整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等发布的一系列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政策精神,对照本通知规定,对本地、州、市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种收费项目和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各地、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未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批准均无权擅自设立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收费项目和调整制定收费标准,除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省上批准收取的项目标准外,凡违背上述文件规定,超越权限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制定的收费或变相出台的有关收费文件,应在今年新学期开学前一律予以废止。继续收取的按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三、各地、州、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在省上确定的本价区收费标准上、下限幅度内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区具体学杂费标准调整改革方案,报地、州、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各地安排方案要遵循以下几点:1、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特别是农牧民的承受能力并合理确定城镇与农村的比价关系;2、调理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价区省定最高标准;3、个别经济欠发展地区可不受省定低线标准限制,从低安排本地区或贫困县收费标准;4、个别地市已超省定标准调整了收费标准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规范借读费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办的基础教育收费。义务教育应坚持和贯彻学生“就近入学”平等受教育的原则。学校原则上不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就读。根据目前我省办学的实际情况,将借读生的对象和范围归类为:1、学校接受其户口不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来本校就读的学生;2、初中以上学生属于学生原因不服从教育部门调配自行选择学校;3、高中阶段非本校正式班额以内考试录取的学生。除以上范围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学校不得擅自对其他学生按借读生,对待收取借读费。各学校录取借读生收取借读费需经同级教育和物价、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收取借读费。
  地方学校接受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学生在地方所办学校就读,其收费标准执行与地方学生统一的标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地方学生原则上应在地方所办学校就读,不能在地方学校就读的,属于政策因素造成的必须在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生均公用经费应由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保障,个别确实解决不了的,在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及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可按照借读费中、低线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由各地、州、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收取。政府和各学校应认真负责地向学生家长讲明情况。

  五、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要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捐资助学不准与学生招生、入学相挂钩。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学校强迫学生家长以自愿捐资助学名义而实际为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倾向和问题。农村集资办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计委、农业部、财政部印发的《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教基[1997]3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各类学校均无权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的收费办法,捐资助学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对捐资助学的形式和办法做出明文规定,并向群众做出全面的说明。凡属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个人必须与学校订立捐资协议,对捐资目的、方式方法等做出明确限定,并不得与学生本人入学挂钩。
  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学校通过捐资助学名义等变相的方式方法达到多收费目的的行为和作法,一律以乱收费违纪问题论处。

  六、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企事业单位所办非法人事业组织学校、幼儿园)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调整变更登记手续,凭证收费。学校的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无证和不使用财政专用票据而收取各项费用的,视同乱收费严肃查处。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各地区可大力推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未列入卡的收费学校不得擅自收取,学生家长或学生有权拒付,并可向物价检查、经检、监察等部门举报。

  七、学费、杂费、借读费、捐资助学款项等收费作为专项资金,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捐资助学款等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学期收费结束后,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严禁中小学校用上述收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胡支乱花。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结合每年的年度审验对照学校实际招收各类学生数量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各学校年度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告。

  八、这次调整改革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是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考虑到困难地区贫困学生就学问题,标准调整以后,为确保家庭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各地、各学校应加大对贫困生的减免力度。农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等减免比例应占在校招生人数的20%以上。为了使减免政策得到落实,各学校应从义务教育杂费和高中阶段学杂费中按10-15%的比例进行统筹,建立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九、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要经常会同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督促学校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挤占挪用学杂费收入的,要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问题,要追究有关学校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的“五不准”规定。今年秋季开学,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发现的违规问题,把好今年秋季的开学收费关口,切实做好这件群众关心的大事。

  十、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争取于今年秋季开学前调整到位,个别地区由于时间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出台的可在明年三月份新学期开学前研究出台。秋季开学时已按原标准收取费用的,不再按调整后标准补收费用。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公办学校。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通知。本通知执行当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表一:
  甘肃省中小学学杂费收费项目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说明:
  1、城市指学校所在地县城及以上的城市学校。
  2、收取借读费的范围和对象是:①、接受户口不在本县市范围内的学生就读;②、属于学生原因不服从教育部门调配选择学校;③、高中阶段非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借读费的收取也可体现“优教优价”原则。
  3、地方学生在厂、矿、企事业科研院所所办学校就读,可参照借读费标准中、低限收取一定费用。
  4、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限。
  表一:
  甘肃省中小学学杂费收费项目标准
  续表一  单位:元/生·学期
  说明
  1、城市指学校所在地县城及以上的城市学校。
  2、收取借读费的范围和对象是:①、接受户口不在本县市范围内的学生就读;②、属于学生原因不服从教育部门调配选择学校;③、高中阶段非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借读费的收取也可体现“优教优价”原则。
  3、地方学生在厂、矿、企事业科研院所所办学校就读,可参照借读费标准中、低限收取一定费用。
  4、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限。
  表一:
  甘肃省中小学学杂费收费项目标准
  续表二  单位:元/生·学期
  说明:
  1、城市指学校所在地县城及以上的城市学校。
  2、收取借读费的范围和对象是:①、接受户口不在本县市范围内的学生就读;②、属于学生原因不服从教育部门调配选择学校;③、高中阶段非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借读费的收取也可体现“优教优价”原则。
  3、地方学生在厂、矿、企事业科研院所所办学校就读,可参照借读费标准中、低限收取一定费用。
  4、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限。
  表二:
  甘肃省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
  单位: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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