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处方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新闻出版署2001年2月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允许刊播处方药广告的第一批医药专业媒体名单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39号)的要求,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了部分医药专业媒体名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研究确定《中国药品标准》等83种刊物为第二批医药专业媒体(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