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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事部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事部中央文明办
发布文号: 人发(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在认真总结几年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基础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公务员中评选表彰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和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强化公务员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引导广大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实现新世纪的三大任务和“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内容
  今年开展评选表彰工作,要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把对公务员的教育引导与评选表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引导于评选表彰之中,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宗旨教育,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作风建设和思想道德修养,强化公仆意识,廉洁勤政,塑造政府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二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善于在艰苦复杂的环境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脚踏实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三是强调依法行政,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和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评选表彰及宣传工作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共同组织开展。从今年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为加强对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四部门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认真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基础上,各推荐1-2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选和1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国务院各部门可推荐1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选。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在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和单位中评选表彰5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31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拟于9月份进行表彰。
  评选工作要坚持倾斜基层、一线的原则,侧重考虑在为经济建设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改进公共服务,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等方面作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典型,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务员,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和执法监督部门基层站、所、队个人和集体。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走群众路线。评选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办法(试行)》(见附件)执行。
  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主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宣传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政府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服务水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形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研究部署,分工专人负责,加强督促检查,科学安排,扎实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创新组织形式。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开展评选表彰工作不同阶段的工作特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创造性地开展评选工作。如公示人选、现场观摩、追踪报道、巡回演讲等,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在广大公务员中进一步弘扬“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这一主题。
  (三)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推荐的先进典型,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特别是直接服务对象的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上报。推荐部门要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表》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推荐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一式五份,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开报道过的文字材料及表彰决定、奖励证书复印件等)附后。各地、各部门的推荐材料应于7月底前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材料直接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推荐材料先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后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公务员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弘扬以“让人民满意”为标准的勤政廉政务实的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树立形象,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是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国家公务员和政府机关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参加评选。


    第四条 因公牺牲和逝世的公务员,生前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较大,功绩卓著,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可以追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 条及下列条件的,都可以作为评选对象。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落实“三个代表”思想堪称楷模的;
   2、扎扎实实地解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各种问题,在推动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成绩突出,政绩显著的;
   3、围绕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办实事,切实为下岗职工解决生活困难,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创造条件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成绩显著,群众拥护的;
   4、深化农村改革办实事,认真落实党的农村的各项政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取得突出业绩的;
   6、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履行公务中,效率高,质量好,群众满意,各项工作成绩优异的;
   7、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的;
   2、依法行政,秉公尽责,坚决维护政府机关声誉,在群众中影响特别好的;
   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大局,转变作风,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贡献突出、群众认可的;
   4、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管理科学,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具有较强凝聚力的战斗力的。
   第三章 评选周期和评审程序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每三年评选一次。
   对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个人或集体也可以随时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工作部门可以向人事部提出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人选和单位。


    第八条 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有关人选和单位直接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方法,逐级审核上报。


    第九条 评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府机关隶属关系进行。
   各地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首先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建议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并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根据考察和公示情况,由县以上同级政府审核并提出初步推荐意见,然后逐级审核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在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意见、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人事部推荐。
   各地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县以上同级政府提出推荐意见,然后逐级审核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在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意见、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人事部推荐。
   国务院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工作,由其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事司(局)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推荐意见,经部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后送人事部。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对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颁布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对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颁布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章 评选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人事部负责“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十三条 奖章、奖牌、荣誉证书由人事部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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