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8]14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 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
一、我省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在按规定进行资金核实补课工作时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仍按省清资办、省国税局等5部门皖清办[1997]11 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处理;亏损弥补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处理。
二、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时,其净资产清理核实后如为负数,报经批准后可列为营业外支出,具体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230号文件规定办理。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1998年6月28日 国税发[1998]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