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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 1990-04-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委《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开斋节是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孜别克、保安、东乡、撒拉等十个少数民族的重要传统节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党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开斋节的几项规定请示如下:
  一、每逢开斋节,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述十个民族的职工均放假一天,工资照发。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发给公休假日加班费。如遇公休日,不再补假。

  二、这十个民族的城乡居民(含农业人口)及与其通婚的其他民族一方和子女,每人增供食用植物油一百克。

  三、各区、县、局、大专院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届时可由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座谈会、茶话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也可以组织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古尔邦节(宰牲节)和圣纪节不放假,不增供食油。

  五、这十个民族居民遇有死亡的,凭死亡证明,由粮食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助食油五百克。

  六、今年开斋节是四月二十七日。今后每年开斋节的日期,由市民委下文通知。

  七、各驻津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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