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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采矿权审批中贯彻我部“三定”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 1998-09-24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资源环保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7号)规定“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使我部对全国矿产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更加明确。为了把“三定”方案中上述划入的职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8年6月16日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下发之日起,原冶金部、煤炭部、化工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使的对矿产资源的审批职能,包括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审批职能移交到国土资源部。今后,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包括申请开采黄金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的,不再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或领取“准采证”,应直接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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