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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和机构改革期间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8 生效日期: 1998-09-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1998)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全国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连续不断,据不完全统计,仅第三季度我部已接到14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其中住院治疗115人,死亡10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当前,抗洪救灾已取得决定性胜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即将全面展开。同时,由于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有关工作正在交接的特殊时期,各地不断暴露的职业危害问题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已经给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为了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和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近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受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江西抗洪救灾工作时的讲话精神,在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病工作的同时,不放松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过程中,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积极鼓励和支持政府、社会发展无危害或低危害工业建设项目。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讲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做到生产和生活统筹,治标和治本结合,当前和长远兼顾,使组织救灾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加紧进行”的要求,认真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和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与卫生学评价工作。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急灾区建设所急、急生产发展所急,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专业技术所长,指导、帮助企业克服眼前困难,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要求,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污染严重,危害难以治理的落后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要坚决予以制止,决不把职业危害留给恢复生产后的灾区人民。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按照《劳动卫生工作规范》的要求,尽快摸清本地主要工业行业的有毒有害作业情况、职业危害的范围和特点,抓住危害职工健康的主要职业卫生问题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隐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特别注意加强有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职业中毒事故隐患,增强中毒事故防范能力。各地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加强职业病和中毒事故报告工作。凡是同时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应按规定执行紧急报告制度,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卫生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总结原有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上,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职责,全面承担起职业卫生监察和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在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期间,要积极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共同做好工作接交,特别要注意有关工作档案资料的妥善移交和保存,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四、原各部门、企业所属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要保持稳定,继续做好本单位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的企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工作路子。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布置下,针对当地主要职业卫生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统一规划当地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服务资源,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充分依靠现有各级各类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队伍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工业发展对职业卫生服务的需求。

  五、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国家加快了职业卫生立法步伐。目前我部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做好前期立法调研和法律草案起草工作。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关心支持这项工作,认真总结我国几十年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积极收集有关案例材料并提出立法建议,使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尽快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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