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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划转再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4 生效日期: 1998-09-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8]1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逾期拆借资金清收工作小组:
  总行银货政[1998]112号、122号文件下发以后,各地分行就融资中心的债权债务确认进行了大量工作,但也反映了一些情况,请示了一些问题,为切实做好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划转再贷款工作,现决定:
  一、原已占用人行再贷款跨省拆出的资金,由债权方融资中心及所在地人民银行,按照银货政[1998]11号、122号文件要求,与债务方金融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原拆借合同及再贷款合同的转换工作:
  (一)如债务方为金融机构,由债权方融资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直接将债权方融资中心与债务方的原拆借合同连本带利转为再贷款合同,同时终止债权方融资中心与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合同。对债务方金融机构按原拆借合同计算的欠息转为再贷款时(计息方法要遵守银发[1997]5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如需增加再贷款指标,请债权方融资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汇总后,立即上报总行,经总行核准下达再贷款增加指标后,再与债务方金融机构签订再贷款合同。
  (二)如债务方为人民银行分支行或融资中心(含原资金市场)应由债权方和债务方所在地人民银行确认落实划转再贷款数额之后,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汇总上报总行,由总行下达有关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再贷款的调整通知书,同时,有关各方办理终止原有拆借合同和再贷款合同的手续。
  债务方所在地人民银行要继续协助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落实债权债务和再贷款合同的签订工作,并由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及时将结果书面上报总行。

  二、对省内原已占用再贷款的拆出资金划转工作,如不涉及调增再贷款指标,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组织办理;如需要调增再贷款指标,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汇总上报。

  三、对用其他资金来源拆出给商业银行的拆借资金转为再贷款的,由债权方融资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及债权方融资中心直接与拖欠债务的商业银行协商,如该商业银行同意转为再贷款,请在9月20日前上报总行,总行对债权方融资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下达再贷款增加指标后,债权方融资中心在地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办理终止原拆借合同和签订再贷款合同。融资中心用其他资金来源办理的跨省对商业银行的拆出资金的具体操作根据上述原则,比照本文第一条办理。

  四、更换拆借合同为再贷款合同,原拆借合同的付息日截止到1998年8月31日,再贷款的起息日为1998年9月1日。

  五、在上述工作完成以后,请各分行对融资中心(含地市办事处、原各级资金市场)的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统计,并在9月末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报告内容包括:1.对每一类的债权债务按1993年7月7日前、后划分;2.对广东海南两省拆借占本省拆出、拆入资金的比例;3.各类债权收不回来的原因;4.在全部拆入、拆出资金中,省中心、办事处各占的比例;5.到1998年8月底,融资中心财务盈亏及金额情况;6.地市办事处个数及已完成清收工作的办事处个数;7.在拖欠债务的金融机构中有多少个已申请动用人民银行准备金,多少个已实际动用。具体表格要求附后。该表上报后,9月份当月的拆借资金清收进度月报表不必另报。

 

1998年9月14日


附:一、融资中心(含办事处、原各级市场)拆借总表
二、融资中心(含办事处、原各级市场)拆借分表(1993年7月7日以前数)
三、融资中心(含办事处、原各级市场)债权债务及有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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