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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4-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1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对钞票处理中心工作的管理,保证货币发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总行。
  现就加强钞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总行《关于组建钞票处理中心的意见》(银发[1999]4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辖区内钞票处理中心的规划、筹建工作。

  二、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中心所在地分、支行负责。中心应按岗位配齐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做好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设备和人员的管理,保证中心工作安全、高效、顺利进行。

  三、中心应根据货币发行有关制度和《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分、销毁工作实施细则。

  四、有条件的中心应对辖区内10元以上人民币回笼券(含10元券)及时整理、清点、分类(包括鉴别清除假人民币)、挑残。
  有关型号清分机的年处理量应高于下列标准:
  BPSl000系列:42,000,000张
  DLR6000系列:42,000,000张
  DLR3260系列:26,250,000张
  FS500系列:26,250,000张
  ISS300系列:12,600,000张
  CSI600系列:26,250,000张
  各中心可参照上述标准,对设备责任维护员和操作员实行计件管理,并制定各级人员考核办法。考核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安装并通过验收的清分机,在验收后3个月的试运行期内,其工作量不列入定额管理范围。
  中心所属分支行的货币发行部门应有计划地做好全辖内回笼券的调拨、清分工作,做好与商业银行的协调工作,保证回笼券的质量,保证清分设备安全、满负荷运行。

  五、中心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做好中心年度机械销毁工作安排,保证辖区各中心支行的销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有关型号残钞销毁设备年处理量应高于下列标准:
  CDS800:1,000吨
  CDS600:750吨
  CDS400:500吨
  BDS400:500吨
  CDS300:370吨
  CDS275:340吨
  机器销毁设备能力较大的中心应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与辖区外周边地区销毁能力不足的行联系残损人民币销毁事宜,保证设备满负荷运转。

  六、库房管理。按照总行关于发行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七、设备管理。做好中心设备的日常维护,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或需停机20天以上或移动地点,需向总行专项报告。加强清分、销毁设备各类钥匙、卡的保管和使用管理,明确持卡(钥匙)人的工作职责,建立使用、保管各类钥匙、卡登记制度。

  八、数据管理。中心处理回笼券、残损人民币的实物账由专人管理。清分机、销毁机的设备责任人或操作员每日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机器保养、工作时间、处理券别、处理量、主要故障和其他重要情况。中心在每月月底填写“钞票处理中心清分工作月统计表”、“钞票处理中心销毁工作月统计表”(报表格式附后)。
  中心在每月3日前上报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上月工作情况月统计表,如遇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9日前上报;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上报中心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九、检查、考核
  (一)清分、销毁工作是货币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货币发行部门要加强对清分、销毁工作的检查、监督、协调,使清分、销毁工作正常进行。
  (二)总行将对中心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未发生安全事故并完成定额任务的中心,总行将予以通报表彰。发生安全事故的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向总行做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或由于管理不当未完成定额任务的中心,总行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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