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总局重新制定了安全资格证书式样,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式样(见附件)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二、本安全资格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三、新证书式样启用后,原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后统一核发新式样安全资格证书。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安全资格证书式样及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