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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3 生效日期: 1998-08-23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救灾捐赠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归口管理。8月25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指示:请民政部统管全国救灾捐赠工作。连日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组织、有规范地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与此同时也仍存在一些诸如向外资企业硬性摊派,不愿接收乃至拒收群众小额捐款,非重灾省(区、市)未请示民政部而擅自调拨救灾捐赠款物,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发生以向灾区儿童捐资助学为名,进行非法募捐活动的恶劣行径,严重地影响了救灾捐赠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红十字会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社会上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都必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在社会上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活动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等。
  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义演活动还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义赛活动还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义诊活动还须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义卖活动还须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所有赈灾捐赠活动的整个过程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和审计部门审计。所得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交给同级民政部门。

  二、救灾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及事业单位硬性摊派,强行募捐。对于所有自愿提供的救灾捐赠,无论捐款捐物、捐多捐少都要热情接收,捐款及大宗捐物均要开具收据和感谢信。
  对企业提供的救灾捐赠款物,分清是企业员工捐赠的,还是企业本身提供的捐赠,分别开具收据。

  三、与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在社会上举办的任何捐赠活动予以坚决制止;对借救灾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各种违法活动予以坚决打击。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向灾区捐款捐物的正确渠道,同时对非法募捐活动进行公开曝光,以教育群众提高警惕,防止上当。

  四、省(区、市)内各部门、各系统在部门、系统内组织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要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江西湖南湖北黑龙江内蒙古安徽福建广西吉林四川重庆等重灾省(区、市)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分配方案,方案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民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其他省(区、市)各部门、各系统接收的所有救灾捐赠款物都必须全部交给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计汇总,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五、非重灾省(区、市)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必须全部上报民政部,由民政部制定分配方案,统一调拨。各地接到民政部款物调拨通知后,应立即通过银行将捐款按民政部确定的省份、账户、账号办理汇兑手续,组织发运捐赠物资,同时与受援省(区、市)联系交接款(物)的有关事宜。未经民政部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调拨救灾捐赠款物。

  六、重灾省(区、市)要严格按照《通知》制定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可主要用于灾区的防病治病,其他救灾捐赠尤其是捐款除指定用途外,一律用于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
  在此强调,各省接到民政部、其他省(区、市)及中华慈善总会的捐款后,不得马上下拨,分散使用,必须集中掌握到省级民政部门,待统一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方案之后再行下拨。

  七、各省(区、市)特别是重灾省(区、市)必须每日清账,每周向新闻媒介通报一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民政部。

民政部1998年8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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