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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工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 2004-04-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4]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实施这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务求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等政策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省的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出生婴儿性别结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对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试点单位。从2004年开始,分别从我省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选择7个县进行试点(经济强县2个,经济欠发达县2个,其他县2个,青岛市1个),同时鼓励其他市、县自行试点。省级试点单位的产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先由有关市自行上报,然后从能够保证市县奖励扶助配套资金落实的县中综合平衡后确定。
  (二)奖励扶助对象。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试点工作。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人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省级试点单位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青岛市试点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经济较发达的县,省级补助30%,市级承担50%,县级承担20%;经济中等的县,省级补助50%,市级承担30%,县级承担20%;经济欠发达的县,省级补助7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
  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具体发放渠道和方式,在批复各试点单位方案时确定。
  (五)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由省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制定完善报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切实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件利国兴邦、造福于民的大好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试点单位务必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提高对做好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把好事办好、办实。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
  试点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奖励扶助制度具体方案,经市转报省计生委、财政厅审批后试行。要搞好基线调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程序,建立计生、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相互制约的执行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客观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人。
  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主动联系公安、民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建立专户,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新闻宣传机构要加大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者,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有关配套措施。同时,注意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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