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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 2001-03-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1]82号

会计财务司、科技司、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
  为加快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加强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的管理,现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增强项目开发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控性,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 项目的软件开发按照市场机制和合同进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深圳结算中心)签订软件开发合同。
  清算总中心是项目应用软件开发合同的甲方,深圳结算中心是项目应用软件开发合同的乙方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单位。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科技司、清算总中心、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结算中心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项目可采用深圳结算中心开发、维护的“项目综合办公系统”,由该系统对项目开发全过程进行辅助管理,以此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各部门可通过项目综合办公系统实时传递信息,进行日常事务交流和业务技术交流;也可使用其他通讯工具(如:电话、传真、书面文件)进行交流,但各方最终认可的结果除用书面文件记载外,必须以电子化信息的形式存入项目综合办公系统。

 

第二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支付办)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支付系统业务需求,审定支付系统有关接口业务需求,负责业务需求分析报告的确认;
  (二)制定支付系统总体实施进度计划,并负责实施进度的监督;?
  (三)派出业务组跟踪开发,负责业务需求的确认和开发是否符合业务需求的检查;?
  (四)参与技术方案的审定;?
  (五)负责支付系统业务测试和验收;?
  (六)组织支付系统试运行;?
  (七)负责软件开发合同资金支付的审查确认;?
  (八)组织支付系统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立项的审批;?
  (二)组织项目技术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工程实施的技术监督;?
  (四)协调相关系统接口软件的开发。

  第九条 清算总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派出精干人员参与支付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
  (二)参与项目技术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系统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和中间件软件的招标采购;?
  (四)组织支付系统技术测试;?
  (五)按照支付系统总体实施进度计划负责支付系统总集成;?
  (六)负责支付系统运行的环境准备;?
  (七)参与支付系统业务测试、试运行以及推广应用。

  第十条 深圳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业务需求提出业务需求分析报告,设计提出支付系统的技术总体方案,经总行审定后实施;
  (二)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负责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以及相关接口的软件开发;
  (三)负责应用软件的集成。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支持、督促深圳结算中心如期完成支付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
  (二)负责监督深圳结算中心应用软件开发资金的使用,确保精打细算。

 

第三章 项目开发问题的确认和时效
  第十二条 项目软件开发过程中,清算总中心是深圳结算中心软件开发工作的对口联系单位。
  深圳结算中心需向总行有关部门请示确认的问题,均应向清算总中心提出;总行有关部门反馈确认信息或向深圳结算中心提出的确认问题,均应向清算总中心提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提出的问题和反馈的答复文件必须由主管领导(责任人)签字才能生效。
  各部门应当实行AB制签字制度。当主管领导责任人(A)因故无法签字确认时,由其事先授权的其他负责同志(B)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深圳结算中心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清算总中心提出,请求确认:
  (一)有关业务或技术问题;?
  (二)出现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问题;?
  (三)对项目的功能需求、设计方案、开发进度等方面提出修改的意见;?
  (四)涉及深圳结算中心与支付系统接口方的联络;?
  (五)其他需协商的事项。

  第十五条 深圳结算中心对需确认的问题应根据其紧急程度,标明信息等级和反馈的时限。

  第十六条 根据确认问题的紧急程度,将信息等级分为A、B、C、D四级。
  相应要求的反馈时间:A级为1个工作日(24小时)内、B级为3个工作日内、C级为5个工作日内、D级为10个工作日内。
  起止时间按发送确认信息的当日至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计算。

  第十七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有关业务问题的确认,业务跟踪组可以直接确认的问题,由深圳结算中心直接向业务跟踪组提出;业务跟踪组不能直接确认的问题,由深圳结算中心提交给清算总中心,同时抄送支付办和业务跟踪组。
  清算总中心收到需确认的信息,应立即转送支付办。?
  支付办收到清算总中心转来的需确认信息,应在相应的信息等级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清算总中心,并签字确认。
  清算总中心收到支付办的答复确认信息,应由责任人签字后于当日反馈给深圳结算中心。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确认,由深圳结算中心提交给清算总中心。
  清算总中心收到需确认的信息,经研究需要科技司确认的,应立即转送科技司。?
  科技司收到清算总中心转来的需确认信息,应在相应的信息等级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清算总中心,并签字确认。
  清算总中心收到科技司答复确认信息,应由责任人签字后于当日反馈给深圳结算中心。?
  清算总中心对收到需确认的信息,经研究不需科技司确认的,应在相应的信息等级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深圳结算中心,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清算总中心需要支付办、科技司确认的问题和解决的事项,比照深圳结算中心提出确认问题的程序和时限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支付办、科技司和清算总中心需要深圳结算中心确认的问题和解决的事项,比照深圳结算中心提出确认问题的逆程序和时限处理。

  第二十一条 确认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答复的,必须将延误原因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反馈时间,延长日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中心支行对项目软件开发中需要请示和确认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总行有关部门提出或向总行领导请示。

  第二十三条 支付办、科技司和清算总中心对涉及重大业务和技术问题,应在确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行领导批准后答复深圳结算中心。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以便于行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工程实施的进度。
  深圳结算中心每周要向清算总中心报告软件开发的进展情况,并抄报支付办和科技司,必要时可同时抄报总行主管行长。
  清算总中心每月要向支付办和科技司报告其履行项目建设职责的进展情况,并抄报主管行长。
  支付办每月要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发布一期支付系统建设简报,报行党委委员和发送总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及时解决技术开发和工程实施中的问题。
  由科技司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组织,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实行检查监督制度,保障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支付办和科技司要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支付办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加强监督,并派出业务组跟踪开发,加强对开发是否符合业务需求的监督检查。
  科技司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技术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对项目建设中业务和技术资料、提出和确认的文件等有关纸基和电子文档资料要专档保存,并加强保密,防止泄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支付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支付系统项目资金由会计财务司统一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九条 对深圳结算中心的付款,由清算总中心向支付办提出,经支付办按合同条款进行阶段审查、验收签字后提交会计财务司审核,并直接向深圳结算中心付款。

  第三十条 清算总中心承担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中间件等采购,应商深圳结算中心提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其采购款项送会计财务司审核后直接向供货商付款。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二条 支付办、科技司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由责任人向行领导写出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清算总中心未认真履行其设备采购、环境准备和系统总集成等职责,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由责任人向行领导写出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中心支行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深圳结算中心自身原因未按期按质完成任务的,由深圳市中心支行自筹垫付给深圳结算中心的软件开发启动资金,总行不予从软件开发合同金额中偿还。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业务、技术等问题的确认方未按规定的时限反馈确认信息的,由其承担责任,并向问题的提出方解释原因,提出方有权向总行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结算中心提交清算总中心的有关确认问题,在支付办、科技司、清算总中心未明确答复前不得按自行方案进行开发。
  支付办、科技司、清算总中心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反馈确认信息造成工期延误的,深圳结算中心可按延误的天数顺延合同时限或者通过增加合同金额等方式予以弥补。

  第三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应按要求向深圳结算中心派出适应开发工作的技术人员,对不符合条件和不适应开发工作的技术人员,深圳结算中心有权退回,清算总中心要及时派人予以替换。
  深圳结算中心要保证清算总中心派出的技术人员进入软件开发核心领域,违反本款规定的,应相应扣减深圳结算中心的合同金额。

  第三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深圳结算中心违反合同条款规定,影响开发任务的,由违约方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违反保密制度而泄密的,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出现纠纷,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协商不成,报总行领导予以协调和裁决。

  第四十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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