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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运[2000]64号

  第1条 本规则规定了铁路有关行车部门和制造单位在进行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运行记录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要求以及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应达到的运用质量指标。从事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制造的单位和铁路有关行车部门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是指装设于机车上,用于直接防止列车运行事故或辅助司机提高操纵列车运行安全能力的装备。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主要包括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简称监控装置)、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简称自停装置)以及与这些装置配套的传感、信息输入、信息输出和连接设备等。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是机车的组成部分。监控装置同时是实现机务科学管理的重要设备。

  第3条推广使用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是保障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通过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严格管理使装备达到部颁各项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运用质量指标要求。

  第4条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功能作用与相应地面设施的状态紧密相关。铁路运输系统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确保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
  1、铁路区间和车站到发线应实现机车信号电码化。
  2、轨道电路和地面信息感应器是机车信号和监控装置可靠工作的基础,必须确保状态良好。铁路局应制订制度,对机车信号信息异常、地面信号机和轨道绝缘节移位、绝缘节破损、接近连续式发码区段外端短路线破损等问题要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
  3、为保障无线列调通信的畅通,铁路沿线无线电场强覆盖范围及信噪比指标必须达到部颁标准要求。铁路局应制订制度,及时修复故障设备,定期检测和整治无线通信设施。

  第5条 从事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工作(包括各项装置检测、修理、记录数据转储、运行记录分析和安全装备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前须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前须经过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培训。

  第6条 监控装置的使用寿命期为4至6年。为保证装置的安全性能和作用可靠,铁路局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和运用质量指标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装置。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7条 为保证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和提高作业及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机车行车安全装备须使用部批准的型号。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主要图纸和技术文件须经部批准后方可作为生产依据。

  第8条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功能、性能、结构由部颁各项装置的技术条件或技术规范规定,未经部批准不得对其进行扩充、删减或变更。

  第9条 新造或经落车维修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均须经部指定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第10条 监控装置控制模式参数的设定、调整工作由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控制模式参数须按部颁有关规则,由铁路局监控装置维修管理中心的专业人员设定模式样板芯片,经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灌制到监控装置中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变更监控装置的控制模式参数。
  铁路局监控装置维修管理中心必须对局管区域内运行线路参数及现行各机车交路监控装置控制模式参数建立数据档案库,严格管理。

  第11条 监控装置的控制、记录软件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软件须使用部规定的版本。

 

第三章 安装使用
  第12条 铁路机车和动车均须安装机车信号和无线列调;装有机车信号的内燃、电力机车和动车均须安装监控装置;装有机车信号但未安装监控装置的蒸汽机车须安装自停装置。
  在未实现机车信号电码化的站场担当调车作业的内燃、电力机车应结合平面调车灯显装置装用监控装置。

  第13条 机车在铁路局间调拨时,机车制造时安装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应随车一起调拨。遇非通用式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与机车调入运行区段制式不符时,由相关铁路局协商处理。

  第14条 已装用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未经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15条 应随时保证装用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状态良好。在段内发现行车安全装备状态不良的机车不准出段牵引列车。

  第16条 对于新安装开通监控装置的区段,允许正式使用前进行一段时间的试验运行。在试验运行期间可不接通机车制动控制设备,由铁路局制订特殊保证安全的行车办法加强管理。试验运行期由铁路局规定,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17条 机车新配属到段、经委外修理后返段或机车由长期备用解备后2日内,须将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各项装置调整到运用状态。

  第18条 担当双机工作的第二位机车或在列车尾部担当任务的补机应关闭监控装置或自停装置,但转为在第一位担当本务任务时须立即恢复使用。

  第19条 机车乘务员应熟悉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的基本结构、性能和在有关线路区段的操作要求,按使用保养规则和作业程序操作各项装置。使用数据卡作运行数据信息载体的,须按规定操作、保养数据卡,确保数据卡状态良好。

  第20条 机车乘务员在交接班时应对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的外观和施封处所进行检查,确认各项装置工作正常。在运行途中发生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某项装置故障无法恢复时,乘务员应向调度员报告并关闭该项装置,同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地点、故障现象做好记录。机车返段后,乘务员应主动向检测人员介绍故障情况。

  第21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允许使用监控装置“解锁”键暂时解除控制模式作用:
  1、在轨道无码的车站侧线通过时;
  2、引导进站时;
  3、出站信号机停用时;
  4、通过显示红灯的带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时;
  5、由铁路局规定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22条 机务段应编制便于乘务员使用的监控装置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标明运行区段各站代号、要求进行特殊操作地点的监控装置操作示意资料。

  第23条 铁路局应制订铁路分局(不设分局的为铁路局)一级由运输系统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运用情况定期例会制度,确保部门间高效配合,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并进行责任分析和考核。

 

第四章检测维修
  第24条 机务段和机务折返段应对入段机车的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进行检测,以确保机车出段时各项装置状态良好。入段检测时应对监控装置的时钟进行校准,装置时钟与标准时间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钟。

  第25条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维修实行计划预防修与故障互换修相结合的体制,坚持专业化集中修理的原则。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计划修理的周期应与机车的计划修理周期相适应,计划修理周期和修理内容由铁路局确定。

  第26条 机车大修时,车上安装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及配套设备原则上随车一起修理,具体修理方法由委承修双方商定。

  第27条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运用单位用于进行互换修理的备品应不少于安装数量的20%。

  第28条 铁路局应制订机车行车安全装备预防修理、故障修理以及监控装置控制模式日常调整引起芯片耗损的费用标准,并将支出列入运输成本。

  第29条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各项装置均应逐台设立技术履历簿,跟踪记载安装、使用及修理情况。

 

第五章 监控装置记录数据管理及使用
  第30条 由监控装置产生的运行记录是行车分析的重要依据,记录数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破坏。
  为保证记录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记录数据处理软件系统的安全,各业务部门须根据业务需要按规定的范围和取用方法取用记录信息。

  第31条 监控装置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工作由执乘司机所属机务段负责。根据需要,在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允许执乘司机所属机务段委托有关单位担当转储工作。非执乘司机所属机务段和非受托单位无权转储运行记录数据。

  第32条 机务段和机务折返段应在每次机车入段或每班乘务员退勤时对监控装置的记录数据进行转储,即将监控装置的记录数据通过信息载体转储到地面计算机或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中。转储应使每个记录文件保持完整。

  第33条 机务段应将监控装置的直接记录数据统一编号、存储备查,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34条 每趟机车交路或每班乘务员牵引任务完成后,机务段均应对运行记录数据进行一次安全基本情况检索处理,检索结果应作为机务段机车调度员办理乘务员退勤的依据。
  机务段应每日对各趟机车运行安全基本情况检索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在每日交班会上进行通报。

  第35条 机务段应分别以日、月、季、年为期对全部机车装用监控装置的记录数据进行检索、分类和统计汇总,为机务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第36条 用于监控装置记录数据处理的专用计算机是与监控装置配套使用的关键设备,应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专用计算机的使用范围。

 

第六章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应达到的运用质量指标
  第37条 监控装置制动发生率(放风率)对于担当客、货运输的机车和动车,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监控装置发出控制指令产生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事件数与装用监控装置全部机车走行里程数之比定义为监控装置制动发生率,单位为件/十万公里。要求每月统计不大于4.0。
  对于调车机车,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监控装置发出控制指令产生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事件数与装用监控装置全部机车运用台日数之比定义为监控装置制动发生率,单位为件/百台日。要求每月统计不大于2.0。
  对监控装置制动发生率应按乘务员操纵失误、装置误动等造成原因分类统计。各种原因造成的监控装置制动发生率的分类指标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38条 监控装置入段良好率对入段机车的监控装置及其配套的速度和压力传感器、速度表、连线检测,确认均满足技术条件或技术规范要求的定义为监控装置入段良好。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检测监控装置入段良好机车数与检测机车总数之比定义为监控装置入段良好率。要求每月统计不小于99% 。

  第39条 监控装置途中关机率机车和动车运行中,由于监控装置及其配套的速度和压力传感器、速度表、连线等设施故障引起切断监控装置电源的定义为监控装置故障关机。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发生故障关机事件数与装用监控装置机车全部走行里程数之比定义为监控装置故障关机率,单位为件/十万公里。要求每月统计不大于1.0。
  机车和动车运行中,由于非监控装置及其配套设施故障原因(如机车信号信息异常、机车或动车设备故障)引起切断监控装置电源的定义为监控装置其他关机。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发生其他关机事件数与装用监控装置机车全部走行里程数之比定义为监控装置其他关机率,单位为件/十万公里。对各种原因引起的监控装置其他关机率的指标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40条 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转储成功率在机务段和机务折返段将入段机车监控装置记录数据通过信息载体转储到地面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使用转储器和数据卡均可),确认得到的数据准确、可靠、内容完整的定义为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转储成功。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转储成功文件数与应转储文件总数之比定义为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转储成功率。要求每月统计不小于99% 。

  第41条 自停装置入段良好率对入段机车的自停装置检测,确认满足技术条件要求的定义为自停装置入段良好。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自停装置入段良好事件数与入段检测事件总数之比定义为自停装置入段良好率。要求每月统计不小于99% 。

  第42条 自停装置制动发生率(放风率)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自停装置发出控制指令产生制动事件数与全部装用自停装置机车走行里程数之比定义为自停装置制动发生率,单位为件/十万公里。要求每月统计不大于4.0。

  第43条 机车信号入段良好率对入段机车的机车信号检测,确认满足技术条件要求的定义为机车信号入段良好。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机车信号入段良好事件数与入段检测事件总数之比定义为机车信号入段良好率。要求每月统计不小于99% 。

  第44条 无线列调入段良好率对入段机车的无线列调检测,确认满足技术条件要求的定义为无线列调入段良好。在一定的时间和管理范围内,无线列调入段良好事件数与入段检测事件总数之比定义为无线列调入段良好率。要求每月统计不小于99% 。

 

第七章 附则
  第45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6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道部
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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