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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 2000-05-31
发布部门: 民政部中组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
  近几年,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全面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广大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建设的主力军,他们在推进社区建设工作中,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为表彰他们的业绩,激发广大社区工作者在加强社区建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中组部、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本次表彰的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是指,专职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条件:
  1、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良好,道德品质高尚;
  2、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投身社区建设,并带领社区居民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社区建设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3、热爱社区事业,工作积极努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在社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4、积极做好社区防控非典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在社区防控非典工作中表现突出;
  5、热心为居民服务,积极为居民排忧解难,得到居民充分认可和拥戴;居民抽样问卷调查满意率达90%以上。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评审委员会”。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任主任委员,中组部副部长(     )任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应成立优秀社区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的审核、推荐工作。

  四、评选安排
  (一)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表彰“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500名。评选名额以社区工作者数量为主要依据,结合社区建设工作情况综合平衡,分配到各地(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照评选条件,按分配名额向“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评审委员会”推荐。
  (二)时间安排:
  本次评选推荐工作于8月底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务必于7月31日前将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按推荐表(见附件二)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五、表彰奖励
  (一)“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的获奖者,由中组部、民政部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评选结果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并组织新闻媒体对较突出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二)中组部、民政部拟于今年9月在北京召开表彰会议,届时将邀请部分优秀社区工作者代表出席会议。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重要措施,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表彰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坚持标准,公开透明。各地要按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评选程序公开透明,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满意率作为确定候选人的重要标准,真正把为社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推荐上来。
  (三)严肃纪律,注重实效。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程序,删繁就简,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基层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各地要以这次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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