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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9 生效日期: 2004-01-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04]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经常发生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主要包括: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二、开具作废发票或假发票的;
  三、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四、单联填开或上下联发票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五、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六、涂改发票的;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九、以白条或其他单据代替发票的;
  十、发票票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经营者名称不符的。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举报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到主管国税机关直接举报等方式。


    第四条   国税机关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按规定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及相关证据。对采取匿名举报的,可让其预留一个自行设定的密码,或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以便确认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税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后,按照《税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的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市国税局确定。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应当在对被举报人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查结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   同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采取匿名举报的,可凭预留密码或者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九条   负责举报奖金兑付的国税机关应严格审核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颁发举报奖金。


    第十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举报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监制管理的各种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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