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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3 生效日期: 2001-03-13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住房[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的精神,结合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工作情况,现就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对于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和2000年建设部公告第19号公布的93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凡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文件要求完成脱钩改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一级资质。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一级机构要求条件,在本地区有典型作用的二级机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要求一起申报。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要与脱钩改制相结合。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进行资质申报。
  (二)在审核机构内专业估价人员尤其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时,既要审核专业人员数量,更要注重对专业人员实际的估价水平、估价业绩、执业行为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机构的经营业绩时,考虑到当前我国估价行业的实际,对申报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注重跟踪管理。各地要把近两年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审情况作为重新评定一级机构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重新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有关材料(附件一、二)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级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的规定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其中评定合格的机构由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质评书。
  五、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公布的32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由于受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影响,重新评定工作未能按期开展。为不影响其中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这部分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可延长至2001年5月31日。2001年评定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一经公布,过渡期即自动终止。
  六、其它
  (一)各地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估价机构资质的重新申报和脱钩改制工作,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未按规定标准设立的、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评估制度不健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以及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评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情况及二、三、级机构的审批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格证书号等)一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附:1、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附1: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机构的文件
2、申请变更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机构营业执照付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6、机构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规章制度
7、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脱钩改制前后主要房地产估价人员对照表
11、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机构人员人事代理情况证明
12、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明及其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13、兼职人员情况表及兼职人员资格复印件
14、最近二年内机构所做的具有代表性的估价报告
(注:在脱钩改制后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时已提交的资料不再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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