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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 1998-07-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34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的要求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的全国宣传贯彻中办发(1998)7号文件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利用金融统计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金融统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两办通知”精神,深刻认识反对和制止金融统计弄虚作假的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统计是金融部门各项业务的基础,是金融业运行状况的反映,是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和行使监管职能的重要依据。在金融统计上弄虚作假,不但会使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中央银行的监管发生偏差,而且会严重影响国家货币政策决策的正确性。对此,各金融机构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各级金融机构要组织统计人员结合《统计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认真学习和领会“两办通知”精神,宣传金融统计失真的危害性,在金融系统内形成一个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的舆论环境,提高各级金融机构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遵守统计法规的自觉性。

    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约法三章”
  在“全国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出了“约法三章”:“一是讲真话、报实数,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二是遵守职业道德,不编造虚假数据;三是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和大胆揭发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以上要求,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

  三、加强金融统计管理,依法进行统计检查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金融统计检查。今年下半年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全国现金统计专项检查,集中力量对做假表、做假账、利用金融统计报表弄虚作假和打击报复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查处,并按照有关统计法规对责任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增强法律意识,实行统计质量法律责任制度
  各级金融机构领导人必须保证统计报表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统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金融机构如有利用虚假的统计信息掩饰其违法活动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直接当事人(统计员)及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要建立金融统计信息的逐级负责制,各金融机构要对其所辖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在改革中强化金融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金融统计作为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监管最直接的信息来源,在金融组织机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能、任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不但要保证在金融机构改革时期金融统计信息不断、金融统计制度不乱、金融统计队伍不散,而且要把金融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强化。要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统计报表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和规范,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对统计工作的要求,保证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断提高金融统计工作水平。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金融机构接本通知后,要针对近一年来进行的信贷、现金统计大检查中暴露出来的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一次认真复查,并于1998年10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和改进金融统计工作的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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