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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2号文件的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