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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及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3 生效日期: 1999-07-13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及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及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速推进我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和示范区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土地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在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用地,根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乡镇企业示范区用地规划,依项目按程序供应土地。在土地的使用上,鼓励专业性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一次性征用,开发经营;可以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协议等形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形式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全面承包、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允许地价适当从低,有偿转让使用权;允许分期付款和在一定限期内缓征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
  凡示范区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在示范区开发建设中,利用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兴办乡镇企业,用于示范区公益事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示范区用地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工业、商业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环境绿化区。示范区内兴办项目征用土地,应依据规划进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示范区乡镇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征用土地时,“出让金”减免比例应按《
  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采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出让金优惠:(一)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0-15%;(二)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高科技开发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0-15%;(三)从事铁路、公路、水利、电站、矿山、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项目,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5-20%;(四)开发荒山荒地、水面滩涂等用于发展农、林、牧、渔生产的,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5-20%;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优惠额最高的一项办理”。

  二、户籍管理政策
  部、省级乡镇企业示范区,可享受甘肃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户籍管理政策。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以公民的住房、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础的落户标准。只要在小城镇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稳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均准予报城镇户口。
  鼓励当地和外地的农民和非农业人口进入示范区从事二、三产业。凡在示范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以及示范区外的农民带资进入示范区兴办经济实体、购建住房、有稳定收入的,均可批准在示范区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学习、就业等方面享有城镇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

  三、投资、融资政策
  示范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或者示范区内所含的小城镇,应建立机构完整、职能健全的镇级财政,设立镇级金库,逐步建立完整统一的预决算制度,将镇级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财政管理。
  小城镇财政一律实行分税制体制,县财政在制定基数时,要从增强财务,充分调动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出发,给予倾斜或实行多收多留的办法。镇级财力由镇政府自己决定使用和投向,但重点要用于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市场和公益事业建设。部、省级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农民带资、招商引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方式。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经济效益,对东西合作项目、示范区重点项目和骨干项目要优先审批、优先贷款。
  凡在示范区内新建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增值财源的项目、东西合作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根据东西合作示范区的项目进行贴息,经财政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认后,属地、县管理的示范区的项目,由地、县财政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乡镇局,经审核后,给予贴息补助。
  对东西合作项目、示范区内效益好且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允许用自有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担保,金融部门要给予支持。
  财政等方面每年投向乡镇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东西合作和示范区的项目建设,国家用于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国家和地方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产粮大县和“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区安排的专项贷款,以及“星火计划”资金要重点用于示范区项目建设。
  示范区内的土地开发收入要作为建设示范区的启动资金,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入和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出让收入,均应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依托小城镇建设的乡镇企业示范区,城市建设维护税留镇使用部分用于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新增税金中拿出5%作为发展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由各示范区管委会管理使用,上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四、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
  要本着涵养税源、培植财源、“放水养鱼”的原则,从税收政策上对东西合作项目企业和示范区乡镇企业予以大力扶持。国家、省上明确定规定给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要继续坚持执行。
  示范区内凡列入省技术改造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和科技开发计划的新产品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财政部门先征后返。
  示范区占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附加费和粮食附加费;示范区内兴办的企业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缓收3年电力增容地方管理费;异地到示范区内兴办乡镇企业,上缴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70%返还给企业所隶属的乡镇。
  示范工程项目和示范区内凡有固定经营场地,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帐簿健全,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的小规模企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其销售问题。
  对东西合作企业和示范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按照不同类型适当缩短,其中:
  1.房屋、建筑物可比规定年限缩短为20至25年,缩短30-55%。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施折旧年限可缩短为10年,缩短40%-55%。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年限可缩短为5年,缩短57%-58%。
  对在老、少、边、穷地区通过东西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示范区内新办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新办的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并可申请减免城市增容费和土地使用税。
  示范区内新办企业的用工工资和奖金均由企业自定。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个人通过入股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3年。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示范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对科技企事业单位在示范区开展的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凡为东西合作项目和示范区项目引进资金的个人,可由使用资金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引资额3%的奖励;引进资金用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由示范区管委会给予引资额5%的奖励;为东西合作和示范区引进项目的个人,企业可在取得效益的第一年按全年所创利润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
  经批准到示范区兴办实业、承包企业(含东西合作项目)的人员均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动员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省委发(1993)25号)享受工资、住房、医疗、奖励、职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和示范区建设的领导
  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省政府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科委、建委、人事、民政、土地、公安、财政、税务、工商、农行、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主管乡镇企业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负责示范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指导、服务和政策协调。全省乡镇企业的示范区建设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主要是采取有效措施,与有关部门全力配合,搞好政策研究,制定规划,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等工作。乡镇企业示范区所在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示范区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和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示范区要按照小城镇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各地(州、市)和县(市、区)政府要赋予示范区管委会一定的管理职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问题。管委会可按副县级对待,享受计划、财税、工商、城建、环卫等方面工作的县级管理权,干部管理应以地方党委为主,干部任用应征求地(州、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部、省级示范区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结合的,实行一套人马,几块牌子。
  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和示范区建设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指标明确,责任到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督查和服务。
  省政府每年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表彰示范工程、示范区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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