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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物资市场搞活流通的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5-05 生效日期: 1987-05-0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有关委、局:
  市计委《关于发展物资市场搞活流通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为了开拓物资资源,加快物资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给生产企业发展商品生产创造外部条件,现对承担全市物资供应任务的市物资局所属公司和市建材供应公司、市原材料开发公司开发资源,搞活流通的若干政策问题,实行如下办法:   一、建立物资开发基金。
  (一)为了建立比较稳定的原材料基地,开拓计划外物资资源,保证生产建设需要,决定建立物资开发基金。基金来源是:(1)从年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暂定为千分之五);(2)市筹措钢材(含地方进口)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差价;(3)物资部门在保证计划供应的前提下,对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的库存钢材,经市计委核准,拿出一部分投放市场,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差价。
  (二)物资开发基金暂定一年,税前提取,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物资企业分别提取,主管局集中掌握使用,组织开发生产建设急需的原材料。开发项目要及时向市计委备案,并按季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开发基金使用统计报表。
  二、允许计划内、外物资相互调剂串换。
  物资企业调剂钢材品种,允许将计划内、外钢材相互串换销售。计划内平价钢材转为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差价收入,单独记帐,不进利润,滚动使用。
  对有色金属、生铁、木材、纯碱、烧碱、橡胶、水泥,在保证计划内供应的前提下,对于计划内、外物资,在时间、品种、规格上可相互串销售,单独记帐,在年度内进行差价调剂,滚动使用,年终清算,盈余进入利润,亏损冲减利润。
  三、建立物资企业经理基金。
  为了鼓励物资企业开拓计划外物资资源,支持生产企业发展商品生产,增产增收,决定建立物资企业经理基金。基金来源是:从物资企业计划外物资年销售收入总额中税前提取千分之一。该项基金用于业务活动费和奖励开发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奖励个人部分,免缴奖金税。各类物资的提取比例,以及基金的使用和奖励办法细则,由市物资局和财政局商定。
  四、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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