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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纠正民政事业单位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 2000-05-12
发布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民办函[20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全国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承担有医疗功能的事业单位约有250多个。这些事业单位主要是优抚医院、精神卫生福利院和一部分社会福利机构附设的专科医院。它们除承担政府所赋予的职能外,大多还向社会开放,开展对外医疗门诊。因此,社会上存在的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问题也在民政系统的这些医疗机构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2号)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民政系统的实际,现就纠正民政事业单位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招标采购。狠抓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落实。必须通过正常渠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采购药品,在采购中不准收受回扣,切实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切实加强药品管理。坚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及时清理和销毁过期药品。

  三、民政系统的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包括医药购销管理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面向社会服务的同时,要确保“三无”对象、“五保户”以及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纠正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与正在进行的“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基层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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