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1]53号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助理,债权管理、资金财务和内部审计等部门总经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备案的其他职务,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认为需备案的其他职务,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二、对已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任命前未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自本通知印发30日内补报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