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水运国际字(2000)3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534号),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应报经交通部批准。未经交通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为便于操作,经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同意,现对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文件
(一)由申请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办事机构的名称、驻在城市、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间等;
(二)交通部颁发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批准证书”,并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和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申请人凭“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批准证书”,依照规定的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办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经营性业务。
四、办事机构的驻在期限最长的3年。期满需继续驻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二○○○年五月十日
(编者注:交水发(1999)534号通知刊登在本专刊2000年第1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