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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批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6 生效日期: 1998-07-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九十一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必须实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业经营。目前分业方案已在研究之中尚未确定,在实现分业之前暂停批设平保、太保分支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暂停批准平保、太保现有的分支机构更名、升格,也暂不批设新的分支机构。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暂停批准平保、太保现有的分支机构更名、升格,也不得批设新的分支机构。

  三、对于本文发出之前按程序已经报经人民银行批准筹建的平保、太保分支机构,筹建就绪后,经总复审后方可开业。
  
以上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19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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