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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督促上市公司积极稳妥有效地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必须在上市后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二、1997年6月30日以后上市的公司,1999年(1998年度报告公布之后)方可申请配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
199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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