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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毛港迁村土地安置户承购本市待售国民住宅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 2001-08-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本作业规定依据内政部九十年三月七日台内营字第九○○四○五七号函暨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九十内字第○三三四四五号函订定之。

    二、配售国民住宅范围:本市前镇区纯邦、佛公、君毅正勤、瑞岗、小港区山明、学明、二苓凤宫一、二期、左营区翠华一期、楠梓区和平甲、乙、二期、建昌等待售国民住宅(不含店铺,实际户数以选户时之户数为准)。

    三、申购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红毛港迁村土地安置户(以下简称土地安置户,以本府与交通部会衔公告列册有案者为限)。

   (二)条件:凡土地安置户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购国宅:

    1 年满二十岁之中华民国国民。

    2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较低家庭标准者(本年九十年收入较低家庭标准为一○九万元以下,如有调整以行政院公告为准)。

    四、土地安置户得办理国宅贷款之条件:

    1 年满二十岁,在当地设有户籍者。

    2 与直系亲属设籍于同一户或有配偶者。

    3 本人、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均无自有住宅者。

    4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较低家庭标准者。

    五、土地安置户申购本市待售国宅采公开抽签依序选户方式办理。

    六、土地安置户每户承购国宅只能享受一次辅助购宅款。

    七、申请登记承购国宅应检附下列书件:

    (一)申请书表乙份。

    (二)户口簿正本、影本或全户户籍誊本乙份。夫妻分户者,应检同配偶之户籍资料。

    (三)切结书乙份。

    (四)三十四元回邮信封。

     八、申请承购国宅资格审核之程序如下:

    (一)初审:查核本规定三、四之条件,合格者依申请顺序建立名册。

    (二)复审:依初审合格顺序缴纳有无住宅查核费及最新户籍资料,并送请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核有无自有住宅,无自有住宅者,可办理国宅贷款;有宅者不得办理国宅贷款。

     九、国宅配售程序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复审合格之国宅名册顺位,先抽签决定选户顺位,再依选户顺位选择社区门牌号码。

     (二)选户时需缴纳定金三万元,选户后一个月内办理签约、缴款、进住手续。

     一○、土地安置户可办理国宅贷款者,均依照现行办理国宅贷款之规定办理。

     一一、土地安置户不得办理国宅贷款者,其办理缴款方式如下:

     (一)可向本府洽请之高雄银行、华南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办理购屋优惠贷款或一般房贷。

     (二)申购人不愿办理贷款者需一次付清房地总价,并于房地总价及其他代办事用(印花税、火险费、产权代办费)等全部费用缴清签约后交屋。

     (三)申购人应持承贷银行拨款授权书影本及承贷银行出具之贷款承诺书缴清自备款后至国宅处办理签约等手续。

     一二、国宅承购人应依照国宅处通知之规定期限缴交定金及有关费用,签订买卖契约、贷款契约,并备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必要书件,由国宅处办理房地产权及法定抵押权登记。

     一三、国宅承购人于签订契约时,应将所承购之国民住宅投保火险,其投保期限至贷款还清时为止,所需费用由承购人负担。

     一四、国宅处应于国宅承购人办竣承购手续后,会同承购人点验交屋,并取得承购人签具之国宅领受证后,将该屋钥匙交付承购人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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