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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政府转发《关于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1-31 生效日期: 1983-01-3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档案馆修订的《关于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的规定》,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规转发你们,请依照办理。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的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央关于利用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存档案的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建国后党政档案的查阅原则
  (1)建国后党政档案目前并不开放。查阅中共天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委员会、市革命委员会)各部委办进馆档案,或查阅建国后我市各撤销机关和现行机关档案资料中机密部分,需由区、县、局以上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开列具体内容,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到市档案馆办理手续,一般由馆长批准即可查阅,特殊重要者,由市档案馆提请市委秘书长审批。
  查阅干部任免、处分等事宜,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2)查阅建国后我市各撤销机关和现行机关的一般业务工作档案,需凭区、县、局以上机关介绍信,注明阅档目的、范围以及查档人身份;查阅党的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开具党委机关介绍信,经市档案馆同意,即可阅档。
  二、历史档案的开放范围
  查阅建国前我市历史档案(包括清朝末年、民国以后、日伪时期、国民党时期的机关档案,各外商企事业在津机构的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只要不涉及机密,无损于国家和民族利益,可向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开放。
  三、限制利用的历史档案与革命历史档案
  (1)天津地下党的重要会议记录,未公开过的重要会议文件,及不宜公开的绝密材料;
  (2)党和国家领导人未发表的重要讲话,涉及高级干部和著名人物的政治历史及评价的文件材料;
  (3)党的秘密工作,如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等,以及肃反工作等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
  (4)涉及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有关文件材料;
  (5)涉及国家重要资源等经济利益方面的文件材料;
  (6)涉及我国领土和边界问题,中外产权、债权问题,以及外交关系方面的机密文件材料;
  (7)珍贵档案的原件。
  上列限制利用的历史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原则上不供借阅。属于特殊情况,工作需要,需经市档案馆审核同意,报请市委秘书长审查批准,方可利用。
  四、查阅历史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的手续
  (1)查阅历史档案,需持有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开具的正式信函,注明查阅人身份、使用档案目的和范围,经市档案馆审核合格,可以查阅利用。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者,必须提交经其上级机关批准的编研计划。
  (2)市委党史研究部门,市委党校及大专院校党史研究室,从事市级领导机关批准的专题编研项目者,由党委介绍,证明查阅人身份,使用档案目的和范围,经市裆案馆审核同意,可查阅有关革命历史档案。查阅党的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
  五、外籍人员借阅档案
  外籍人员,根据国家之间的科学文化协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式介绍,事先联系,说明利用档案的依据,利用者的身份,以及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和手段,可以查阅规定范围内的历史档案。 私人介绍或外国学者(含留学生)个人利用历史档案者,谢绝接待。
  六、档案资料的复制及管理
  档案和资料的原件,一般不借出馆外。对一般查证工作所需档案资料内容,经市档案馆同意,可予摘抄或复印。抄录、复印重要机密档案资料全文,或复制档案资料数量较大者,需提出书面申请,市档案馆审核后,报请市委秘书长批准。 凡经批准抄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均需注明材料出处,加盖公章,由本馆负责交给借阅单位的档案(资料)室。各单位对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要严格登记,集中保管,妥善保存,不得分散存放或私人占有。市档案馆对各单位抄录、复制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检查、监督。
  七、档案资料的使用
  从市档案馆复制的档案资料,查阅单位有关人员在写作时可以摘引使用。作品应抄送市档案馆叁份备查。
  各单位出版物引用档案资料,公开展出档案资料复制件,匀需注明材料出处,必要时应联署。出版物应送交市档案馆叁份备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出版和陈列展出档案资料。
  八、公布和出版档案史料的审查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财富,只有党和国家有权公布和出版档案。市档案馆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档馆史料公布出版的审查,并拥有版权。
  九、爱护档案材料
  查阅档案,不得进行涂改、勾画、描摹、剪裁、抽页等。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生效。原有办法与本规定抵触者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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